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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以临市检公诉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光学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光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马光学撬开本市解放路“三忠帽业”店铺,盗窃现金100元。

同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马光学撬开本市第二中学门口“海豚湾”精品店,盗窃现金100元、方正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钱包等物,总价值7600元。

同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马**同他人撬开本市红园路峻宇科技联想专卖店,盗窃联想平板电脑5台、笔记本电脑11台、联想手机5部,总价值69905元。

同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马**同他人撬开本市平等路程多云经营的烟酒铺,盗窃各类香烟二十余条,价值2000元。

同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马**同他人撬开本市永康路“达芙妮”鞋店,盗窃现金300元、MP3一个,总价值450元。

同日晚,被告人马**同他人撬开本市红园路北塬小区6号商铺“老爷车”鞋店,盗窃皮鞋22双、佳能牌照相机一部,总价值21860元。

同日晚,被告人马**同他人撬开本市红园路北塬小区“天翼手机卖场”,盗窃现金300元、手机二十余部及手机配件,总价值38415元。

综上,马光学参与盗窃作案七起,数额140330元。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扣押清单及领条、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光学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光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液压剪一只,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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