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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循化撒**民法院审理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马**、马**、马*某某、马**、才让某甲盗窃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循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马**有期徒刑九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马**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原审被告人马**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原审被告人才让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马**、马**、才让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马**、马**及其辩护人冶有贵、马**、上诉人才让某甲及其辩护人袁*、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循化撒**民法院(2015)循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循化撒**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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