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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以临市检公诉刑诉(2014)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鲁*从本市团结路金苹果酒店四楼餐厅盗窃黑色TCL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8100元。作案后将赃物低价出售给他人。破案后,被告人家属退赔8000元。

上述事实有受害人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谅解书及领条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无视国法,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主动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故应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鲁**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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