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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阿西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以临县检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与被害人马某某系亲属关系。2014年3月6日,马**到临夏县榆林乡榆林村尕新庄社马某某家做客,期间马**看见马某某从写字台抽屉里的一包现金里取了一张100元的现金,并发现钥匙就放在他家的炕上,遂产生盗窃念头。3月9日16时许,马**趁马某某及其家人外出之际,找出钥匙打开写字台抽屉,盗窃现金49900元,随即逃离马某某家。3月11日晚马**返回娘家时被马某某等人找见,并将被盗现金返还给了马某某。次日,被告人马**被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马**现已怀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及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现金4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马**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与受害人系亲属关系,案发后,将所盗现金全部返还给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综上,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阿西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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