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公某某与科某某盗窃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公某某诉科某某盗窃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科某某刑满释放后不知去向,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7)祁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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