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公某某诉科某某盗窃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科某某刑满释放后不知去向,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7)祁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求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仁*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马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韩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赵**贩卖、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三木旦盗窃、马*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赵*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马来木扎、马**、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