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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马*,男,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6月7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因盗窃罪被云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8日因盗窃一案被祁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连县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祁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4日以祁检刑诉字(2014)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独自从慕山丽璟宾馆内喝完酒后出来时,在马路对面看见停放着冶某甲的蓝色丰田出租车时,产生了盗窃车内财物的想法,便从路边捡了一块石头将车辆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并从车内将70余元现金盗窃后逃走。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赃款已被挥霍。

2.2013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马*独自从下*艺网吧内窜至祁连县石棉厂家属院内,在该小区内7号楼5单元门口发现停放着崔某某的绿色夏利N5出租车时,产生了盗窃车内财物的想法,于是用地面捡来的石块将车辆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并将车内120元现金盗窃,之后又窜至家属院篮球场附近用捡来的石块将李某某的绿色夏利N5出租车和周某某的绿色大众捷达出租车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从夏利车内盗窃了400余元现金,从捷达车内盗窃了70余元现金后逃走,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的两辆绿色夏利N5出租车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各为150元;绿色大众捷达出租车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20元,赃款已被挥霍。

3.2013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马*独自窜至祁连县新世纪宾馆后的小区内看见院内停放着马某甲的绿色夏利N5出租车时,产生盗窃车内财物的想法,被告人用捡来的一根木棍将车辆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并将车内的170余元现金盗窃后逃走。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赃款已被挥霍。

4.2013年12月03日凌晨,被告人马*独自从祁连县祁铭大厦二楼茶艺出来后看见人行道上停放着鲁某某的红色夏利N3轿车时,产生了盗窃车内财物的想法,被告人用捡来的石块将车辆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并将车内皮包中的4300元现金盗出后逃走。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赃款已被挥霍。

5.2013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马*独自从家中出来窜至新城区宗姆朗玛对面的别墅门口看见一辆停放的黑色奥迪越野车,被告人用捡来的石块将车辆后备箱侧面的挡风玻璃砸烂,并将车内的皮包盗出,逃窜至滨河路河道护栏处将包内的1200元现金盗走,皮包被丢弃。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的后备箱侧面的挡风玻璃价格为1500元,赃款已被挥霍。

6.2013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马*独自从网吧出来窜至鸿源宾馆门口时看到陈某某的绿色夏利N5出租车时,用一石块将车辆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并将车内的20元现金盗窃后逃走。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赃款已被挥霍。

7.2014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马*独自从网吧出来窜至林业小区旁的游牧民定居点,看到刘某某的绿色夏利N5出租车时,用捡来的钢管将车辆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未在车内发现财物,将铜管丢弃后逃走。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

8.2014年1月7日,被告人马*到八宝镇城东修理厂对面的小卖部中买烟时发现小卖部中没人,便绕到小卖部后院将小卖部的后门强行推开进入小卖部内,将小卖部内的14条香烟盗得后逃离现场,第二天将盗窃来的香烟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祁**牌室的老板才某某某。经祁**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香烟价格为704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9.2014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马*独自从祁连县精英台球室内出来窜至建设银行时看见马路对面有两辆车,才某某的黄色比亚迪F0轿车,刘*的摩卡棕色夏利N7轿车,被告人用路边捡来的石头先将比亚迪轿车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在车内未发现财物,后又将夏利轿车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在车内发现一个皮包,从包内盗窃刀、手电、充电器后又将包放回了夏利车内;之后又走到了祁连县慕山丽璟宾馆门口时,被告人马*用路边捡来的石块将马*的长城越野车后备箱侧面的挡风玻璃砸烂,并从车内窃取了一个黑色皮包,将窃取的皮包拿至祁连县慕山丽璟宾馆以西巷道内的毛坯房内查看了包内没有值钱的东西,就将包丢弃在了毛坯房内;随后被告人马*又来到祁连县升源宾馆门口时看到马*的绿色夏利N5出租车,被告人用捡来的木棍将车辆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并从车内盗窃了16元现金后逃走。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比亚迪F0轿车后排座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夏利H7轿车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夏利N5出租车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长城汽车挡风玻璃价格为200元,赃款已被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7070元,数额较大,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内继续作案,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能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其亲属积极退赔了部分赃款,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判处。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自己所犯罪行表示悔恨,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从祁连县慕山丽璟宾馆内喝完酒后出来时,行至祁连县央隆乡游牧民五号楼下看见停放着冶某某的蓝色丰田出租车,便产生了盗窃车内财物的想法,遂从路边捡了一块石头将车辆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从车内将70余元现金盗走,赃款被挥霍。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

2.2013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马*来到祁*纤家园院内准备找车盗窃车内财物。后在该小区内7号楼5单元门口发现停放着崔某某的绿色夏利N5出租车,便用捡来的石块将车辆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并将车内120元现金盗走。之后又在该小区用捡来的石块将李某某的绿色夏利N5出租车和周某某的绿色大众捷达出租车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从夏利车内盗窃了400元现金,从捷达车内盗窃了70元现金后逃走,所得赃款已被挥霍。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的两辆绿色夏利N5出租车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各为150元;绿色大众捷达出租车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20元。

3.2013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马*来到祁连县新世纪宾馆后的小区内看见院内停放着马某甲的绿色夏利N5出租车,便用捡来的一根木棍将车辆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将车内的170余元现金盗走,赃款已被挥霍。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的绿色夏利N5出租车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

4.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马*从祁连县祁铭大厦二楼茶艺出来后看见人行道上停放着鲁某某的红色夏利N3轿车,便产生了盗窃车内财物的想法,被告人用捡来的石块将车辆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将车内皮包中的430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被挥霍。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红色夏利N3轿车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

5.2013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马建在祁连县新城区邮政局后面别墅区门口看见停放着一辆郭某某的黑色奥迪越野车,便用捡来的石块将车辆后备箱侧面的挡风玻璃砸烂,并将车内的皮包盗出,逃窜至滨河路河道护栏处将包内的1200元现金盗走,皮包被丢弃,赃款已被挥霍。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的后备箱侧面的挡风玻璃价格为1500元。

6.2013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马*独自从网吧出来窜至鸿源宾馆门口时看到陈某某的绿色夏利N5出租车时,用一石块将车辆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并将车内的20元现金盗窃后逃走。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赃款已被挥霍。

7.2014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马*到祁连县林业小区旁的游牧民定居楼,看到刘某某的绿色夏利N5出租车,便用捡来的钢管将车辆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未在车内发现财物后逃走。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绿色夏利N5出租车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

8.2014年1月7日,被告人马*到祁连县八宝镇城东修理厂对面的忠胜商店买烟时发现小卖部中没人,便绕到商店后院将后门强行推开进入商店内,盗走紫兰州牌香烟2条、白沙牌香烟5条、哈德门牌香烟4条、黄山牌香烟1条、红塔山牌香烟1条、红旗渠牌香烟1条、黑兰州牌4包后逃离现场。第二天将盗窃来的香烟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已被挥霍。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香烟价格为704元。

9.2014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马*从祁连县精英台球室内出来后行至祁*设银行时看见马路对面停放着才某某的黄色比亚迪F0轿车和刘*的摩卡棕色夏利N7轿车两辆车,马*用路边捡来的石头先将比亚迪轿车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在车内未发现财物,后又将夏利轿车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在车内发现一个皮包,从包内盗窃刀、手电、充电器后又将包放回了夏利车内。之后又行至祁连县慕山丽璟宾馆门口时看见马*的长城越野车,马*用路边捡来的石块将后备箱侧面的挡风玻璃砸烂,并从车内窃取了一个黑色皮包,将窃取的皮包拿至祁连县慕山丽璟宾馆以西巷道内的毛坯房内查看了包内没有值钱的东西,就将包丢弃在了毛坯房内。随后被告人马*又来到祁连县升源宾馆门口时看到马*的绿色夏利N5出租车,被告人用捡来的木棍将车辆的三角挡风玻璃砸烂,从车内盗走16元现金,所得赃款已被挥霍。经祁连*证中心鉴定被砸比亚迪F0轿车后排座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夏利H7轿车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夏利N5出租车的三角挡风玻璃价格为150元,长城汽车挡风玻璃价格为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亲属积极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两项共计11274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害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勘查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祁连*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2)玉红刑初字44号刑事判决书、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2013)8号刑满释放通知书、羁押期间鉴定表、祁连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被告人马*讯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和证明体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7070元,数额较大。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为实施窃取行为,砸坏13辆车的车窗玻璃,造成他人物品损毁价值达3320元,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本案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故被告人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两次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13年11月18日开始继续作案,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马*为实施盗窃毁坏他人物品,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马*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期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为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海北藏*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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