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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玉市检刑诉字(2014)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昂*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美玛永措、助理检察员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昂*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2014年2月10日14时许在玉树市红卫路宏基电脑心洋科技店内,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店内一台宏基电脑盗走,被告人得知其施窃电脑的视频被曝光后,将赃物电脑返还给被害人舒*。被告人于2014年2月12日15时许被玉树市公安局干警在红卫路雪域宾馆门口抓获归案。追回赃物经玉树*证中心估价为人民币4260.00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报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估价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同时也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纳罚金,故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树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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