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宁夏西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广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上诉后,宁夏*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固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现得减刑分104.5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

(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