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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