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曾用名李**与银川**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杨*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元。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房屋产权信息。被执行人现在石*监狱服刑,暂无能力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刑满释放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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