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和硕县人民检察院以硕检刑诉(2014)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双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3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罗*双窜至焉耆县回民小吃街新阳商店,用双手将店门往里推,利用推开的门缝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黑某某放在店内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

2013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罗*双窜至焉耆县和平路易捷果品店,用双手将店门往里推,利用推开的门缝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店内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68元。

2013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罗*双窜至和硕县*润花苑美之约化妆品总店,用双手将店门往里推,利用推开的门缝进入店内,将被害人李*放在店内的6000元左右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盗走,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403元,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428元。

2013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罗*双窜至和硕县特吾里克镇龙驹路61号祁*图文设计工作室内,用双手强行将店门锁拉开,将被害人祁某某放在店内一台ipad苹果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3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罗*双窜至和硕县清水河北路口福*,用双手将店门强行拉开,进入店内将被害人肖某某存放在店内800元左右现金、一部酷派手机及价充电器盗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10元。

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罗*在焉耆县郑杨招待所内被和硕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罗*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3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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