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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深龙法刑初字第7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振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罚金表》等证据材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上半年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优胜分监区)110名罪犯第31名。缴纳罚金12000元。广东省化州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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