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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布刑初字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15)布刑初字5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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