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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德中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该犯及其同案犯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第32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2月15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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