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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于2004年2月24日作出(2004)德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不服,提起上诉。山东*民法院于2004年3月25日作出(2004)鲁*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2月20日经山东*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2009年4月、2011年8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三次共减刑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3月19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属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老年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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