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苌某某等人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苌某某、吴某某、焦*某、焦*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被告人苌某某及其辩护人薛*、被*某某、焦*某、焦*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找到被告人苌某某让其帮忙购买两台具有国家补贴的收割机,苌某某让上街区峡窝镇的被告人焦*某在上街区农机站代办两台收割机的补贴手续,被告人焦*某又找到被告人焦*甲,焦*某、焦*甲使用各自的身份证到上街区农机站申请办理了两台福田雷沃牌4LE-2.5E型号收割机(每台收割机国家补贴20000元)补贴手续,吴某某利用焦*某、焦*甲申请的农机补贴手续,在杞县*限公司购买两台福田雷沃牌4LE-2.5E型号收割机。后吴某某通过苌某某给焦*某、焦*甲每人2000元好处费,吴某某、苌某某合伙在上街区农机站以焦*某、焦*甲名义签订购买国家补贴的收割机虚假协议,骗取国家补贴款40000元整。现赃款未追回。

2、2012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苌某某利用犯罪嫌疑人李*(在逃)及李*(李*的父亲,已去世)的名义,在上街区农机站申请两台洛阳东方红LX-100型号拖拉机和两台液压气动翻转犁补贴手续。2012年8、9月份,苌某某利用李*、李*在上街区申请的洛阳东方红LX-100型号拖拉机和两台液压气动翻转犁补贴手续(每台拖拉机中央补贴30000元,省补10000元。每台翻转犁中央补贴1500元。)在开封万胜工*公司以补贴后每台53300元的价格购买两台洛阳东方红LX-100型号拖拉机,在西安永*造公司购买两台液压气动翻转犁。被告人苌某某购买两台洛阳东方红LX-100型号拖拉机和两台液压气动翻转犁骗取国家补贴款83000元整,李*、李*每人得到苌某某给的2000元好处费。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苌某某、吴某某、焦某某、焦某甲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苌某某、吴某某、焦*某、焦*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苌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苌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苌某某跨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行为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苌某某、吴某某、焦*某系战友关系,焦*某与焦*甲系堂兄弟关系。2012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找到被告人苌某某让其帮忙购买两台具有国家补贴的收割机,苌某某让被告人焦*某到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代办两台收割机的补贴手续,被告人焦*某又找到被告人焦*甲。焦*某、焦*甲使用各自的身份证到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办理了两台福田雷沃牌4LZ-2.5E型号雷沃谷神自走式油菜联合收割机补贴手续。每台收割机获得国家补贴20000元。吴某某利用该补贴手续,在杞县*限公司购买两台4LZ-2.5E型号雷沃谷神自走式油菜联合收割机。后吴某某通过苌某某给焦*某、焦*甲每人2000元好处费。现*某某已将赃款40000元交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焦*某、焦*甲已分别将赃款2000元上交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2012年8、9月份,被告人苌某某以李*(在逃)及李*的父亲李*(已去世)的名义,在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两台东方红-LX1000型号拖拉机和两台液压翻转犁补贴手续。每台拖拉机分别获得中央补贴30000元和省补贴10000元,每台翻转犁获得中央补贴1500元。苌某某利用该补贴手续,在开封万胜工*公司购买两台东方红-LX1000型号拖拉机,在郑州双*有限公司购买两台1LF-335型号液压翻转犁,骗取国家补贴款83000元整。后苌某某给李*、李*每人2000元好处费。现苌某某已将83000元交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郑州市*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上街区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补贴对象为上街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

另查明,郑州市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根据郑州市农机购置补贴方案,2011年以后,农民申请农业购置补贴时,不再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以农民填写的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和郑州市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签发的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为购置补贴协议。

另查明,2014年7月22日,焦*甲到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另查明,本院委托荥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苌某某、吴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荥阳市社*组办公室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为:苌某某、吴某某均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委托郑州*司法局对被告人焦*某、焦*甲进行社会调查评估,郑州*司法局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为:焦*甲适用社区矫正;焦*某因犯交通肇事罪,正在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能定期向峡窝司法所汇报思想情况、生活情况,邻里关系和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表现一贯良好,建议法院酌情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苌某某、吴某某、焦*某、焦*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证明、刑事判决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撤销缓刑建议书,证人李*、王某某、潘*的证言,辨认笔录,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人机合影照片、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物凭证、转款凭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公示表,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苌某某、吴某某、焦*某、焦*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中苌某某的犯罪数额达人民币123000元,吴某某、焦*某、焦*甲的犯罪数额达人民币4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第一起犯罪中,苌某某、吴某某、焦*某、焦*甲系共同犯罪,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某、焦*某、焦*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吴某某、焦*某、焦*甲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焦*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已将赃款上交,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苌某某、吴某某、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经荥阳市社*组办公室评估,苌某某、吴某某均适用社区矫正,经郑州*司法局评估,焦*甲适用社区矫正。焦*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合同诈骗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合同诈骗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苌某某、吴某某、焦*某、焦*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苌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认为苌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苌某某跨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行为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苌某某明知其与吴某某不具备在上街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为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并指使他人虚构购买国家补贴农机的事实,到郑州市上街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申领农机购置补贴,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数额达人民币123000元,苌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苌某某、吴某某、焦某某、焦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苌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关于被告人焦某某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焦*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苌某某、吴某某分别向郑州市人民法院退交赃款现金人民币83000元、4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未随案移送赃款4000元,由扣押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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