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听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听犯抽逃出资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29日,被告人丁*在新密凤*有限公司在中国*密市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16-025401040020787账号内缴存1000000元投资款,作为新密凤*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2007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的新密凤*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丁*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11月1日,被告人丁*将缴存的1000000元人民币投资款抽逃。

2009年10月22日,被告人丁*在新密凤*有限公司没有参加工商年检、无实际经济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虚构香峪寺工程建设项目,与湖北省黄冈*中原分公司的被害人李*签订承建香峪寺庙宇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以需缴纳工人劳动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陈某某、张某某共计10000元人民币。后又以跑工程建设资金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多次欺骗李*、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向其支付工人劳动保证金,共计111700元人民币,后逃匿。被告人丁*骗取被害人李*等人共计211700元人民币。被告人丁*于2013年4月11日在洛阳市金谷园村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丁*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某、夏某某、梁某某、尹某某证言,建设工程合同、银行调取交易记录、银行凭证,新密市*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抽逃出资罪、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丁*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听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2日,被告人丁*在新密凤*有限公司没有参加工商年检、无实际经济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虚构香峪寺工程建设项目,与湖北省黄冈*中原分公司的被害人李*签订承建香峪寺庙宇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以需缴纳工人劳动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陈某某、张某某共计100000元人民币。后又以跑工程建设资金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多次欺骗李*、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向其支付工人劳动保证金,共计111700元人民币,后逃匿。被告人丁*骗取被害人李*等人共计211700元人民币。被告人丁*于2013年4月11日在洛阳市金谷园村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丁*的供述,证实其与于2007年10月31日成立新密凤*有限公司,其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后将1000000元注册资金取走还账;2009年10月份公司没有参加工商局的年检,没有实际经济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丁*虚构建设香峪寺与宾馆的基建项目,与湖北省黄*中原分公司李某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李某某100000元保证金。丁*向李某某发进场开工通知书,要求支付劳动保证金,后李某某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对方付款,但丁*一直未履行施工合同的事实。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为湖北省*工程总公司下属中原分公司的负责人,通过朋友认识丁*听。丁*听虚构公司经济实力和建设项目,于2009年10月22日以新密凤*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某某所代表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向丁*听交付100000元工人劳动保证金。后丁*听又多次催要劳动保证金,李某某又陆续通过银行转账交给丁*听117000元,共计217000元,其中有陈某某90000元,张某某110000元的事实。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10月,其与李某某通过包头的一个姓王的男子与新密凤*有限公司的丁*联系工程。经协商,2009年10月22日,李某某代表湖北省黄冈*中原分公司与新密凤*有限公司的丁*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其与李某某先交付100000元保证金,后通过银行转账交给丁*劳动保证金,共计210000多元,其中其支付90000多元,张某某的110000多元,李某某10000多元的事实。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10月,其与李某某、陈某某通过包头的一个姓王的男子与新密凤*有限公司的丁*联系工程,经协商,2009年10月22日,李某某代表湖北省黄冈*中原分公司与新密凤*有限公司的丁*签订了承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其与李某某、陈某某在100000元保证金交给丁*,后又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给丁*110000多元,共计211700元,其中陈某某90000多元,李某某10000元,张某某110000多元的事实。

5.证人丁某某的证实,证实被告人丁*开办的新密市*有限公司与新密市尖山乡下寺沟村村委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没有建设庙宇的工程。

6.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丁*听于2009年接手夏某某在洛阳经营的招待所。

7.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父亲将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西大街50号院1号楼106号房屋出租给新密凤*有限公司的事实。

8.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在新密凤*有限公司担任副经理,负责项目工程,期间其公司并未出资修建工程项目,也未办理过建设香峪寺的相关手续。

9.报案材料1份,证实2011年1月4日李某某向新密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被丁*听诈骗。

10.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1份、中国*南省分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2份、银行询证函1份、验资报告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证实新密凤*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元,丁*听出资80万元、夏某某出资20万元,郑州兴*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9日出具验资报告。新密凤*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成立,性质为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听,经营范围为花草种植及农副产品的销售。

11.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1份,证实新密凤*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现金支取1000000元整。

12.中*银行账户查询单1份,证实新密凤*有限公司的账户16-025401040020787于2007年10月29日开户,于2008年12月21日销户,账户余额为0.00元。

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新密凤*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接受年检被新密*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4.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公示、备案表各1份,证实新密凤*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1日就新密凤*有限公司新农村建设示范村项目,向新密*委员会备案。

15.土地承包合同1份、尖山*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新密市尖*寺村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0日与新密市*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听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建设新密凤*有限公司项目,未与丁*听签订建造庙宇的工程合同,香峪寺的整修施工、维护与任何施工单位无关,也未与丁*听签订任何维修协议。

16.授权委托代理人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场开工通知书各1份,证实黄冈市*总公司委托李某某全权代理各项工程总代理,于2009年10月22日与发包人新密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密凤*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开工通知书,称新密市农业生态园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基本结束,已具备开工条件,决定于2009年11月22日正式开工。

17.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2份,证实陈某某的两账户于2009年10月22日分别取款47000元和48000元。

18.户名为丁俊听的工商银行汇款业务凭证43份,证实户名为丁俊听的工商银行账户从2009年10月份至2011年12月13日的收款的情况,共收款116700元。

19.中国*密支行、洛阳纱厂南路支行交易明细单各1份,证实被告人丁*的工商银行账户接收汇款情况。

20.抓捕证明、证明,证实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于2013年4月11日上午11时在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4-4号将涉嫌诈骗的丁*听抓获。

21.新密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4月12日,新密市公安局民警前往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将被告人丁俊听带回,并于当日将丁俊听刑事拘留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1959年9月20日生,系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11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听所犯抽逃出资罪行,经查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丁*听将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取出,不能证实被告人丁*听取出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亦不能证实被告人取走资金的行为对公司运营造成了危害,不符合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听犯抽逃出资罪,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丁*听所犯合同诈骗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丁*听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丁*听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任*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