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甲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洛*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温*(已判刑)分别伙同马*(已判刑)、管*(已判刑)、代*(已判刑)、李*(已判刑)、张*(已判刑)、弓*(已判刑)、法*(已另案起诉)、高*(已判刑)、朱*等一人或者数人、以开发位于孟津县横水镇张庄村的炎*故里平逢山景区为名,谎称李*为其老表、台胞、世*基金会的台湾分会会长,前来投资该景区,以伪造的中*银行三个亿存、取款凭条为诱饵,在资金不到位,土地、环评等手续未获审批,需占用农民耕地没有补偿,不具备任何施工条件的情况下,以同一个项目巧立名目与多家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图纸押金和合同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

(一)2011年10月,洛阳古*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温德西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朱*,向广东省一新长城建*邳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甲、闫*介绍该公司开打的炎黄母族故里平逢山景区项目手续齐全,资金到位,骗取陈*甲在猛进县城洛阳*限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景区古塔、炎黄宾馆、朝拜广场,土方等工程,合同金额5370万元,约定2011年11月18日开工,以收取合同履约金名义,骗取陈*甲现金5.1万元。

(二)2010年9月,洛阳古*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温德西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朱*甲想河南大*限公司进孟施工负责人陈*介绍该公司开发的炎黄母族故里平逢山景区项目齐全、资金到位,骗取陈*在孟津县城*公司办公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景区祭祀广场、道路等工程,合同金额1600万元,约定2010年10月8开工,以收取图纸押金和合同保证金等名义,骗取陈*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朱*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甲、陈*、陈*的陈述,同案犯温*的供述,证人杜某甲的证言,证人卢*的证言,收条,收款收据,建设施工合同(GF-1999-0201),工程所用开支明细证明,授权委托书,洛阳古*限公司进场通知书、补充协议、工程质量确认书,关于洛阳平逢山炎黄母族故里文化生态旅游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未办环评的情况说明,孟津县公安局存款/汇款通知书、中*银行存款凭条及取款凭条、账户资金查询、冻结申请表,洛阳古*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李*户籍查询信息、杭州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山西省*人民法院(86)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民法院(63)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孟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的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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