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王*在明知李*、张*(另案处理)欲以租赁名义骗取挖掘机抵押的情况下,仍帮助二人伪造了洛阳*出所公章,用于证明骗来的挖掘机系李*所有,后李*通过孙*(另案处理)介绍以15万元的价格将骗伊川县王*的挖掘机(型号DH225LC-7,车架号27296)卖给横水镇的韩*,被告人王*与李*、张*将卖挖掘机所得的钱共同挥霍。经鉴定,该挖掘机价值29万元整。

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在明知李*、张*(另案处理)欲以租赁名义骗取挖掘机抵押的情况下,仍出具了虚假的洛阳市洛*区居委会的证明,证明该挖掘机系由张*冒充的郭*所有,后李*在该证明上加盖了伪造的居委会公章及龙*出所公章,通过孙*介绍以12万元的价格将骗栾川县汤*的挖掘机(型号DH225LC-9,发动机号:DE08TIS101952EF)抵押给麻屯镇冯*,被告人王*与李*、张*将抵押挖掘机所得的钱共同挥霍。经鉴定,该挖掘机价值56万元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辩称:其没有诈骗他人钱财,自己没分得钱款,第一起诈骗犯罪中,其没有来过孟津县,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2月初,被告人王*在明知李*、张*(另案处理)欲以租赁名义骗取挖掘机抵押的情况下,仍帮助二人伪造了洛阳*出所公章,用于证明骗来的挖掘机系李*所有,后李*通过孙*(另案处理)介绍以15万元的价格将骗伊川县王*的挖掘机(型号DH225LC-7,车架号27296)卖给孟津县横水镇的韩*,韩*先后支付给李*116000元,李*先后付给王*17000元,被告人王*与李*、张*将卖挖掘机所得的钱共同挥霍。经鉴定,该挖掘机价值290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证明2014年12月1日,李*找到王*称自己在孟*有个工程需要租用挖掘机,每月租金28000元。12月2日晚上,王*将自己的挖掘机拉到孟*交给李*。第二天下午,李*支付给王*15000元预付金后就联系不上了。

2、证人韩*的证言。

证明2014年12月3日李*以15万元的价格将一台型号为DH225LC-7的挖掘机卖给韩*的事实,李*称挖掘机是自己的,并提供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3、证人郭*的证言。

郭*甲系洛龙区*居委会主任。证明2014年12月3日李*曾找到郭*甲开过一份关于DH225LC-7型号的挖掘机系李*所有的证明,并加盖了居委会的印章。

4、同案犯李*的供述。

证明2014年12月初,李*与张*以租赁挖掘机为名以每月28000元租金的价格将伊川县王*的挖掘机骗到孟津县横水镇。郭*委会主任郭*按照其要求开具了该挖掘机系自己所有的证明,孙*要求要加盖派出所公章,李*和王*商量后,李*出资700元,王*找人私开了龙*出所的假公章,王*和李*一块来到孟津,与孙*等人一起用这个假章在居委会证明上盖好。通过孙*将该挖掘机以150000元转让给韩*,孙*在协议上签字担保,李*分给孙*7000元好处费。其它的钱由李*、张*和王*共同吃喝玩消费了。

5、同案犯张*的供述。

证明2014年12月初,张*与李*两人将伊川县的一台挖掘机骗到孟*县横水镇一个院子里,随后到洛龙区龙门镇郭寨社区骗取居委会主任的信任,开了挖掘机系其本人所有的假证明,李*出资王*找人私刻了派出所的公章,三人一块来到孟*在居委会证明上加盖了假的派出所公章。后两人通过孙*见到想要购置挖掘机的韩*,并让韩*看了证明后将该挖掘机卖掉,孙*问李*要有好处费,其它的钱自己和李*、王*吃喝玩消费了。自己和王*没有分钱。

6、同案犯孙*的供述。

证明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李*找到孙*称有个挖掘机想以15万元押出去,让孙*找个人。孙*便联系到横水村的韩*。随后李*和郭*(张*)便来到孟*见了孙*,在询问挖掘机手续是否齐全时,孙*帮李*写了一个居委会证明范本供其参考。第二天上午,李*和郭*(张*)将挖掘机和村证明一同带到横水村。后韩*怕挖掘机来路不明,便让他们加盖龙*出所章。后李*将带来了假派出所章,在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在居委会证明上加盖了这个假的印章。韩*后来看了这个证明后,最终以150000元价格买车。孙*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事后,李*给了孙*6000元好处费。

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张*和李*找到自己,说以干工程为名租一台挖掘机再抵押给别人骗钱,但必须有证明挖掘机是自己的,还得盖派出所公章才行。后李*出资400元,自己找人私刻了龙*出所的公章,还与李*、张*一块到孟津来过。自己没得好处费,但吃喝玩用的都是骗来的钱。

8、王*提供的挖掘机转让协议。

证明2014年4月5日王*从刘*手中花400000元购置型号为DH225LC-7的挖掘机一台,涉案挖掘机为王*所有。

9、郭*居委会证明。

此证明为李*找郭**所开具,内容为证明型号为DH225LC的挖掘机为李*所有,加盖了居委会印章和伪造的龙*出所印章。

10、洛阳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u0026ldquo;证明u0026rdquo;。

证明该所2014年12月3日未在郭寨社区开具的证明上加盖过该所公章。

韩*提供的转让协议、收条及居委会证明各一份。

证明2014年12月3日韩某从李*花150000元手中购置型号为DH225LC-7的挖掘机一台。

12、辨认笔录。

经李*辨认,确认王*即为伙同其诈骗的同案嫌疑人。经王*辨认,确认张*、孙*即为参与诈骗的犯罪嫌疑人。

13、孟津*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该挖掘机基准日的合计价格为人民币290000元。

(二)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在明知李*、张*(另案处理)欲以租赁名义骗取挖掘机抵押的情况下,仍书写出具了虚假的洛阳市洛*区居委会的证明,证明该挖掘机系由张*冒充的u0026ldquo;郭*u0026rdquo;所有,后李*在该证明上加盖了伪造的郭寨社区居委会公章及王*此前伪造的龙*出所公章,并伪造了相关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证件,通过孙*(另案处理)介绍以12万元的价格将骗栾川县汤*的挖掘机(型号DH225LC-9,发动机号:DE08TIS101952EF)抵押给麻屯镇冯*,冯*先后支付给李*103000元,李*先后付给汤*13000元,被告人王*与李*、张*将抵押挖掘机所得的钱共同挥霍。经鉴定,该挖掘机价值560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汤*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证明2014年12月19日晚,李*说想租用汤*的挖掘机到孟津县麻屯镇干活,每月租金30000元。后汤*便找让司机段*将挖掘机开至孟津县麻屯镇在孙*的引导下开到合友*限公司院内。20日上午双方签了租赁协议,下午18时许*打电话说挖掘机不见了。

2、证人冯*(冯*)的证言。

证明2014年12月19日晚,其朋友张*带孙*来称有一台挖掘机想以12万元抵押给自己。次日凌晨孙*带人将挖掘机卸到合友*公司院内。20日上午,孙*带李*和一个叫郭*的人来谈抵押之事,李*出具了上边加盖了居委会和派出所公章的居委会证明及郭*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确认挖掘机是郭*的,先后付给李*105000元。

3、证人张*的证言。

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下午,朱*打电话称有人想抵押挖掘机借款15万元,没有手续但有村里开的证明盖有派出所的章*随后,张*联系到冯*(冯*),其愿意出12万接受抵押。到12月19日晚上,孙*带着几个人来到冯*的茶叶店,双方签了借款、抵押协议,后挖掘机存放到了一个厂里。

4、证人段*的证言。

证明2014年12月19日晚,段*接到汤*电话到孟津县麻屯镇接活,将挖掘机拉到孟津停放至麻屯镇合友机械厂内。第二天李*带着一名男子同汤*签订合同后,带着汤*到麻屯镇麻屯村一组的空地上看了工地,汤*便离开了。中午吃饭时,李*问段*要了挖掘机的车钥匙,李*和孙*离开没多久段*发觉不对时到合友机械厂看挖掘机时发现不在了。

5、证人郭*的证言。

证明2014年12月17日,郭*并没有给郭*开具过证明的事实。

6、证人郭*的证言。

证明2014年12月19日晚,郭*乙曾借给孙*4000元。到晚上12点左右,孙*让郭*乙开着自家的丰田车到洛阳高速公路口接人,随后开车引路到孟津县麻屯镇街上将挖掘机放到一个厂里后。20日上午,孙*等人找挖掘机司机要出钥匙,说要把挖掘机挪地方,后孙*给郭*乙了6000元。

7、证人李*的证言。

李*系麻屯*公司经理。证明2014年12月19日晚,冯*曾打电话称想放一台挖掘机到厂里,第二天上午上班时,李*看到厂里停放一辆挖掘机。20日下午,冯*打电话称挖掘机已经开走了。

8、证人刘*的证言。

刘*系合友机械公司门卫。证明2014年12月19日晚,厂门口有六七个人让把大门打开,把挖掘机放进来,第二天下午四点多,三名男子到厂里将挖掘机发动后离开。

9、同案犯李*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2014年12月中旬,李*叫张*冒充本村村民郭*,与张*伪造了假的郭*的身份证明后找到孙*,孙*让该两人去制造一个假村委会证明,王*伪造了郭*委会证明。李*和张*找人私刻了郭**员会公章后李*到栾川县将型号为225-7的挖掘机骗到孟津县麻屯镇,在孙*引领下将挖掘机停放在一个工厂内,在孙*的介绍下谈好把车押120000元,张*以郭*的名义与对方签署抵押协议,李*给郭*(张*)作担保。随后李*从司机那里骗到钥匙后又配了一把,并将栾川挖掘机的老板骗走,后将手机关机。共骗取被害人120000元,付给栾川挖掘机车主13000元,给孙*5000元。

10、同案犯张*的陈述和辩解。

证明2014年12月中旬,李*让张*冒充郭*并伪造了郭*的身份证明。孙*让该两人去造一个假村委会证明,李*、孙*和王*就伪造了一个假居委会证明。李*和张*又找人私刻了郭*委会公章,在证明上加盖了这个伪造的公章,又加盖了以前王*伪造的派出所公章。后李*到栾川县将型号为225-7的挖掘机骗到孟津县麻屯镇,孙*帮忙找到要挖掘机的人,谈好把车押120000元张*和对方签了协议,李*作担保。随后李*从司机那里骗到钥匙后又配了一把,并将栾川县挖掘机老板骗走,后李*将手机关机。自己得到了17000元。

11、同案犯孙*的陈述和辩解。

证明2014年12月15日,李*找到孙*称郭*(张*)的挖掘机想抵押出去,但没手续。孙*便让他们去弄一张证明,随后就开始帮李*找人,后通过张*得知冯*答应挖掘机抵押12万元。12月19日晚,孙*在高速谷水路口等着挖掘机,并帮忙带路到孟津县麻屯镇合力机械厂内。第二天,孙*带着李*、张*见到冯*,并签署抵押协议。中午吃饭时,李*向挖掘机司机要了钥匙配了一把新的钥匙后交给冯*,冯*试车后将余款给了李*,当时孙*分得5000元便离开了。

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其按照李*的要求,写了一张挖掘机系郭*所有的证明,签上郭*委会主任郭*的名字,并具体填写了挖掘机的型号和车牌号,李*和张*骗来的钱,三人一块吃喝玩用了。

13、辨认笔录。

经汤*、冯*、张*、孙*对照片辨认,确认李*即是诈骗及抵押挖掘机的人。

经李*对照片及现场的辨认,确认张*即为自己伙同诈骗的u0026ldquo;郭*u0026rdquo;、确认孙*即为自己伙同诈骗的人。经张*对照片及现场的辨认,确认孙*即为自己伙同诈骗的人,经冯*、张*对照片的辨认,确认张*即为自称郭*的人。

14、汤*提供的挖掘机转让协议及发票。

证明型号为DH225LC-9的挖掘机为汤*所有。

15、汤*提供的租赁合同一份。

证明2014年12月20日李*以每月30000元租用汤*的型号为DH225LC-9的挖掘机一台。

16、洛阳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证明。

证明该所2014年12月17日未在郭寨社区开具的证明上加盖过该所公章。

17、郭*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郭*的真实身份状况。

18、孟津*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该挖掘机基准日的合计价格为人民币560000元整。

综合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证明王*的自然身份状况,无犯罪前科。

2、抓获证明。

证明公安机关与2015年7月17日将王*抓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执行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的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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