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公诉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徐*在被成都恩佩*发有限公司解聘后仍以该公司销售员名义与叶县德*限公司达成订购天然气改装套件参与优惠活动的口头协议,在对方将货款46000元汇入其个人账户后,被告人徐*并未将该笔款汇入公司账户,也未向买方供货,而是中断与买方联系后将该笔款项私用,案发后被告人徐*家属已退还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徐*定罪处罚。

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徐*以成都恩佩*发有限公司销售员名义与叶县德*限公司达成订购天然气改装套件参与优惠活动的口头协议,在对方将货款46000元汇入其个人账户后,被告人徐*并未将该笔款汇入公司账户,也未向买方供货,而是中断与买方联系后将该笔款项私用。案发后被告人徐*家属已退还赃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有盗窃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交,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