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和保合同诈骗罪一案

审理经过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刘树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月19日,被告人高**隐瞒了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以其子高大海的名义向安阳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商贸公司)购买了一台价格为29.6万元的XG955Ⅱ型厦工牌铰接轮胎式装载机。被告人高**收到装载机后,在未支付安阳市**责任公司任何货款的情况下,不久便将该装载机用于抵消个人债务。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1.被告人高**供述和辩解;2.被害单位代表李**陈述;3.证人高XX、李XX、郭XX等人证言;4.控告书、产品买卖合同、承诺书、欠条、保证书、租赁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5.其他材料。认为,被告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和保辩称,1.其认为是合同纠纷,不构成诈骗罪;2.其在买装载机时给段**说了有银行不良贷款记录,其和段**说清楚后用了其儿子高**的名义与友**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3.其没有用装载机顶账,装载机是被李**开走的,至今都没有还。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高**在买装载机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把自己的情况向友**公司如实进行了告知;2.公诉机关指控高**没有履行能力证据不足;3.高**没有将装载机给李**顶账,装载机所有权还是友**公司。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来到友**公司林州市销售服务处称要购买一台装载机,该销售服务处经理崔**与高**谈好价格后,高**随即到友**公司与信誉管理部副经理段**洽谈签订合同事宜,在签订合同时,高**隐瞒其有不良银行贷款记录和大量外债的事实,以其儿子高**的名义与友**公司签订了XG955Ⅱ型厦工牌铰接轮胎式装载机买卖合同,价格为29.6万元,约定首付款10万元,剩余款于2009年1月19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高**要求将该车送至林州,称车到后支付首付款10万元,友**公司派人将该车送至林州后,高**以天太晚、现金不够为由承诺第二天支付首付款,结果未付,后经友**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高**在其开办的林州**械厂使用装载机一段时间后,高**用该装载机抵消了其个人债务,高**至今分文未给付友**公司XG955Ⅱ型厦工牌铰接轮胎式装载机款。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的供述和辩解(证据卷P3-P5、P9-10、P12-P13):我在林州市河顺镇马家山村办了一个选矿厂,之前租用别人的装载机租金比较高,为了省租金想买一台装载机,就来到友邦商**销售处了解到厦工牌装载机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款为10万元,我给友**公司说开了一个选矿厂,厂子规模大,有钱,友**公司才与我签了合同。其在买装载机时实际没有支付能力,心想省了租金,将来挣钱再还。我当时有外债200多万元,包括银行、个人债务,还有是打牌输的和做生意赔的等。因为怕友**公司知道后不卖给装载机,于是我就用我儿子高**的名义在合同上签的字,装载机价格29.6万元。装载机拉到厂子里用了十几天,因为我欠李*青钱,就让李*青把装载机开走用了,我还欠侄子高**钱,欠高**十几万元,欠李*青40、50万元,我就想用装载机把高**、李*青的帐顶了,后来这个装载机顶给李*青,李*青负责把我欠高**的钱还了,再加上用厂子的加工费给李*青顶了部分账,他们两个人的帐都清了。本想加工矿石挣钱,但是因为外债太多,手中实在没钱,又用加工费顶账,挣点钱就还别人了,加上效益不好,所以至今没给友**公司一分钱,现在还欠100多万元的外债;

2.被告人高**的道歉书(证据卷P7-P8):我欠李**高利贷,就用装载机给他顶账了;

3.被害单位代表李**陈述(证据卷P34-P39):2008年1月19日,一个自称高**的人到其公司,找到公司的业务员,听说他要买装载机用于生产经营,协议签订后,高**提出把车运到林州后给钱,公司将车运到林州后,高**说今天没有钱,明天给钱,并签了一个保证书。第二天再找高**,高**又以工作太忙为由进行拖延,并一再保证一定会给,还说这点钱对他来说不算什么。两天后又去找高**要钱,他说这段资金比较紧张,要求宽松几天,并保证绝对给钱。又过了两个月左右,打电话他不接,去他的厂子找他,结果发现装载机不见了。过了半个多月,去厂子找到了他,他说放心,欠公司的10万元首付和分期款不算个事,过一段生意好转了就付清,之后,公司人员经常去要钱,他不是说生意不好没有收入就说资金有其他更重要的用途,让再等等。无数次拖延后,公司派段荣新去他厂子里住着,蹲点要钱,他说因为赌博输了很多钱,现在厂子开着,等生意好了会主动还款。在厂子住的时候,才知道这个签合同的人不叫高**,真实的名字叫高**,之后仍多次找他要钱,他仍以没钱为借口不还款,后来有3个月找不到他,听说他被放高利贷的人弄走了,再次见到他时,他说准备的钱都还高利贷了。2012年后半年,公司要钱无望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4.证人高XX的证言(证据卷P21-P22):我家在林州河顺镇马家山开了一个选矿厂,因为选矿厂需要有铲车,就一直租用人家的,后我和父亲高和保商量打算买一台,就和父亲到林州卖铲车的地方看了看,回家之后,我也不记得是如何签的合同,合同应该是父亲签的,我记得父亲说过用我的名字买了铲车。过几天铲车就送到厂子里了,车是厦工牌的,我还开了一段时间,后来我父亲因欠账被别人弄走了,现在在哪不知道;

5.证人郭XX(高和保妻子)的证言(证据卷P28-P29):我和高和保原来家里很有钱,后来由于高和保赌博输了,做生意又赔了,借的高利贷想把厂子办起来,因为办厂子需要用铲车,高和保就买了一台铲车,但是厂子效益也不好,欠别人钱多,别人要债,这样铲车就顶李**和高**的账了,买铲车是打算先用铲车,以后赚钱了再还;

6.证人李XX的证言(证据卷P24-P26):我原来在林州河顺镇马家山开矿,高**开了一个选矿厂,我们都是一个村的。我的矿石经常拉到高**的选矿厂进行加工。大约在2008年元月份,我到高**的选矿厂看到一个新的装载机,高**说是分期从厦工机械厂门市购买的。过了二三个月,我矿上需要用铲车,高**就让我开走使用了,用了几天,因为天气不好,我就把铲车开回来给了高**,高**继续在选矿厂使用。因为高**欠同村高**钱,高**一直给他要,欠他17万元。高**开选矿厂时借了我几十万元,因为我一直在高**的选矿厂加工矿石,用加工费顶了一部分钱,还欠我十几万元。高**给高**要钱,高**就和我、高**商量,用厦工铲车顶账。因为铲车30万左右,欠他们俩也是30万元左右,这样他们两个的帐就请了。高**因为不用铲车,就提出让我开走铲车,挣钱之后还高**12万元。我开走铲车用了几天,因为其他事住进了看守所,高**弟弟就把铲车开走了,开走之后,高**就让其弟弟保管起来,但后来听说其合伙人借开矿之名开走了铲车,用铲车进行抵押贷款,因为还不了钱,铲车也被别人用了;

7.证人段XX的证言(证据卷P41-P46),2008年1月19日下午,公司林州销售部的经理崔**领着一个自称叫高**,说高**要分期付款购买一台厦工牌XG955Ⅱ型装载机,价格是29.6万元,当时说好的是首付10万元,之后再分期偿还。我和高**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合同,当时高**没有带身份证(自称是高**),高**还给写了一份承诺书,打了一张欠条,因为办完手续天已经黑了,所以高**提出把装载机送到林州河顺镇马家山他的厂子里,到时候支付10万元,并且到时候再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将车送到时,高**说钱和身份证都没有准备好,让明天再过来,第二天找他,他说没有钱,给不了公司,让公司再等等,这样我就一直和他联系要钱,后来也去过他家住过,他都解释说没有钱,一直到现在,高**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给公司一分钱,铲车也顶账了,所以公司才到公安机关报案;

8.证人崔XX的证言(证据卷P48-P52),2008年初的一天早上,公司在林州的销售服务处正准备开门时,过来两三个男的,一个男的说开了一个选矿厂,要买一台装载机用于厂子里的施工,他看了看车就和我谈价格,谈好价格后就到公司找段荣*与他们签合同,按照规定,公司应当给他们要身份证复印件后签订合同,因为办手续、提车和路上花费了时间就到天黑了,这个买车的人也没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按照合同规定,应当当天支付10万元,这个买车的人以天黑为由,让公司把车送到林州,办完手续后我负责将一台装载机送到了林州市河顺镇马家庄村厂子里了,到那后,那个人说天黑了没那么多钱,明天再给,我公司当时同意了,那个买车的人给签了一个保证书,这时才知道买车的人叫高**。第二天一早我去要钱,还是那个高**接待的,给我说去取钱,等了一天他也没有拿来,后来多次去要,也没有要到钱,过了十几天我去要钱,他说车在后山干活,后来一直都没要来钱,去找车时车已经不见了,他躲了一段时间联系不上,后来联系上了他了也没有钱。后来知道他的真实名字是高和保,他儿子叫高**,听说他赌博赔光了;

9.产品买卖合同、承诺书、欠条、保证书(证据卷P55-P61):2008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是用其儿子高**的名义在合同上签的字,装载机型号为XG955Ⅱ型厦工牌铰接轮胎式装载机,价格为29.6万元。承诺书、欠条、保证书也是用其儿子高**签的字,约定首付款为10万元,剩余款项在2009年1月19日全部还清。

上述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关于高**及其辩护人辩称高**已将存在不良银行贷款的事实告知了友邦**誉管理部副经理段**,没有隐瞒事实的意见,经查,高**在2013年2月26日、2013年3月1日、2013年4月28日三次供述中均称其当时欠大量外债,银行也有不良贷款记录,怕友**公司知道后不卖,所以其就用儿子高**的名字和友**公司工作人员签订了分期付款合同,高**的上述供述证实了其为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隐瞒了自己的经济状况、信用程度和真实身份,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高**辩称双方是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经查,高**在购买装载机时欠有大量外债,包括不良银行贷款、个人债务等,其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没有履行能力,却隐瞒上述事实,为了能够得到装载机假借其儿子高**的名义签订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且在对方先履行合同即将装载机交付后,其拒不支付首付款及后期分期款,并将诈骗所得的装载机用于抵消个人债务,故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高**及其辩护人辩称高**没有用装载机抵消个人债务的意见,经查,高**在2013年2月26日、2013年3月1日、2013年4月28日三次供述中均称其欠高**、李**债务,因没有钱还,就用装载机顶了二人的债务,并且李**的陈述印证了高**用装载机抵消了李**、高**二人的债务,同时郭**(高**妻子)的陈述也印证了高**用装载机抵消了与高**、李**之间的债务,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和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高和保退赔安阳市**责任公司XG955Ⅱ型厦工牌铰接轮胎式装载机价款29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