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30日,安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以非本公司所有的550盘预应力盘条作为质押物,由河南浙**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出借人安*签订了借款金额为300万人民币的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某在实际骗取244.2万元后逃匿。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孙**、张**、刘**、宛海国、张**、梁**等人证言、查询存汇款通知书、货物运输协议书、产品装车清单、借款合同、股东会决议、委托融资担保协议、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要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民事欺诈行为。被告人周又名在与河南浙**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确实采取伪造手续、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对方的财物共计244.2万元,但被告人周某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想借这批款项缓解自己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待公司资金周转后,予以归还,并且被告人周某某已与广**行签订贷款协议。但事情败露后,河南浙**限公司对其人身及生命进行威胁,被告人周某某被迫逃往外地,并不是为躲债潜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安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于2010年11月30日,伪造安阳**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售给安阳**有限公司预应力盘条的证明、供货合同等,以非本公司所有的550盘预应力盘条作为质押物,由河南浙**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出借人安*签订了借款金额为300万人民币的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某在实际骗取244.2万元后逃匿。

上述事实是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安阳**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安阳**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安阳市**收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于2010年11月30日,伪造安阳**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售给安阳**有限公司预应力盘条的证明、供货合同等手续,以非本公司所有的550盘预应力盘条作为质押物,由河南浙**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出借人安*签订了借款金额为300万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在实际骗取244.2万元后,其用该笔款项将之前所借款项归还。事情败露后,被告人周某某逃至黑龙江鹤岗市,与黄*租住在鹤岗,后于2011年11月10日在鹤岗市向阳区24委金伦大厦楼下被抓获,期间未从事任何工作,亦未归还借款;

2、证人黄*(安阳**有限公司股东)证言,称其与周某某共同投资安阳**有限公司,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2010年12月初,周某某说签的合同出事了,要求其出去躲躲,但并未说明原因。由于当时其四姐夫突然过世,故随即就回其老家鹤岗市。后*某某也来到鹤岗市,二人租住在鹤岗市。期间周某某始终没有出去工作,也始终未向黄*说明其逃至鹤岗市的原因;

3、证人梁**(河南浙鑫**安阳分公司负责人)证言、借款合同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借据复印件、委托融资担保协议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补充协议复印件、委托打款证明复印件、网**行客户回单复印件、同意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仓库租赁协议复印件、委托保管协议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提前收回借款通知书、借条复印件、证明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向河南浙**限公司提供其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证、公司的仓库租赁协议及一部分进钢材的票据等,以550盘预应力盘条作为质押物,由河南浙**限公司派人随周某某一同实地查看安阳**有限公司位于安阳市龙安区大坡村107国道路东的钢材仓库内的预应力盘条及钢板后,作为安*借款给周某某的保证人,安*于2010年11月30日向周某某借款300万元后,周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将存放在安阳**有限公司仓库内作为质押物的预应力盘条以欺骗的方式拉走48盘,称第二天把货款给我们公司,但实际未给。后2010年12月4日又被强行拉走104盘。经过了解后,知道拉走盘条的人是张**和孙**;

4、证人孙**证言,称其帮张**代理运输的货物573盘预应力盘条,经*某某同意,存放在周某某位于安阳市龙安区大坡村107国道路东的仓库内。后于2010年12月1日下午及2010年12月4日分两次拉走48盘、104盘,共计152盘,还剩421盘未拉走。在拉货的过程中,得知周某某将该货物抵押给担保公司进行了贷款;

5、证人张**(安阳市**责任公司经理)证言及证明,称其于孙**是生意上的合作关系,孙**是搞钢材储运的,自己是搞钢材运输的。2010年10月份,孙**把我给河南**限公司运输的盘元存放到别人的仓库内,后让别人把那些盘元作为抵押物去贷款,我们去拉货,人家不让拉,我才知道我们运输的这批货出了问题;

6、证人刘**(河南**限公司业务经理)证言、直供协议和货物运输协议书书复印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安阳**限公司产品装车单复印件,证实河南**限公司与安钢签订的有直供协议,并与安阳市**责任公司签订有运输协议。由安阳市**责任公司从安钢拉出盘元后,自己找地方存放一个月后,在拉至我公司。2011年元月初,安阳市**责任公司经理张**给我打电话说,安阳市**责任公司将我公司委托其运输的盘元存放在孙**仓库,孙**因仓库紧张,临时将该货物存放在安阳**有限公司的仓库内,结果被立**司偷偷质押给了担保公司;

7、证人宛海国证言,称自己于2010年11月20日左右,通过宛**认识的周某某,并介绍周某某认识了河南浙鑫**安阳分公司的梁**经理。后*某某表示想从河南浙鑫**安阳分公司贷款,并按照梁经理的要求,提供了相关手续(其中委托书是周某某伪造的)。2010年12月1日,周某某在向河南浙**限公司缴纳利息及保证金后,河南浙**限公司将300万打给周某某。2012年12月1日下午,周某某称他的一个客户急着要发货,拉走48件盘元,并保证于第二天下午5点补齐;

8、证人张**(安阳**有限公司业务员)证言,称安阳**有限公司与安阳**有限公司有业务来往,但安阳**有限公司是做中板生意的,不经营盘圆;2010年10月份,孙**开始在安阳**有限公司位于107国道东侧的大坡村的仓库存放货物,存放的全是盘圆,平时进货出货都是孙**的人去,没听说需要什么手续;

9、证人宛**(被告人周某某同学)证言,称自己于2010年11月20日左右,介绍宛**认识的周某某,并通过宛**介绍周某某认识了河南浙鑫**安阳分公司的梁**经理。后*某某表示想从河南浙鑫**安阳分公司贷款,并按照梁经理的要求,提供了期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近期的财务报表、个人诚信报告、委托书、公司库存货物的发票及对方卖给周某某那些库存货物的出库单等相关手续(其中委托书是周某某伪造的),并与河南浙**限公司的人一同到周某某的仓库查看了库存情况。河南浙**限公司与周某某签订合同后,孙**找周某某说她急着出货。2010年12月5日,周某某的电话打不通了;

10、证人孙**(河南浙鑫**安阳分公司理财经理)证言,称2010年11月23日左右,周某某、宛**、宛**来到河南浙鑫**安阳分公司,周某某以自己仓库的盘圆作为质押,向我公司提供了安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及对方借款时需要质押的货物证明,并与周某某一起实地查看了作为质押物的盘圆。2010年11月30日河南浙**限公司与周某某签订了合同,第二天向周某某打款300万元。2010年12月1日下午,周某某以客户急着要货为由,拉走48件盘圆,并保证第二天就把货补齐或者把相应的货款补齐。2010年12月3日下午,经向孙**了解,知道周某某库存的盘圆系孙**的货物。2010年12月4日,孙**的人去仓库拉货,我们不让拉,之后到了龙**出所,这样,周某某仓库盘圆有问题就彻底暴露了;

11、证人张*(河南浙**限公司担保部业务经理)证言,2010年11月25号左右,其接到总公司的通知,对安阳分公司的一笔业务做前期调查。经对安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周某某的带领下,实地察看了其作为质押物的盘圆;

12、证人杜**证言及收条复印件,证实其提供的收条,系河南浙**限公司向安*代偿300万元及利息后,安*打的收到条;

13、证人于济民(安阳**有限公司钢材项目负责人)证言,称其公司经营范围为钢材和矿粉,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钢材只经营中板一项。安阳**有限公司与安阳**有限公司仅在2010年5、6月份时,有过一次业务来往。我们公司从未向安阳**有限公司出售预应力盘条;

14、证人祁瑞锋证言及租赁协议复印件,证实2009年12月份,其与周某某就位于龙安区大坡村南地的院子签订租赁合同;

15、证人祁*明证言,称自己是给祁**位于龙安区大坡村南地的仓库看门的。从2010年10月份,有人开始往该仓库存放盘圆,后孙**及其钢材仓库的鲁镇找到我说除了鲁镇让往外发货外,其他人来都不能往外发货。2010年12月初左右,有人开车进入仓库,看了看盘圆就走了,紧接着就有保安公司的人住到了我们仓库来看盘圆;

16、查询存汇款通知书及存汇款详单,显示安阳**有限公司、黄*及王**账户明细;

17、证人曹**及张**证言,称在安阳**保公司上班的张*(又名张**)于2010年12月1日上午借了曹**27.1万元,并于当天下午归还27.17万元,多付的700元是利息;

18、证人宛志锋证言,称被告人周某某从2006年开始,陆续向其借了40万元,并于2010年12月份的一天,称自己最近手头有钱了,将40万元归还;

19、证人黄**(安阳**有限公司会计)证言及安阳**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安阳**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于2010年11月5日在安阳**有限公司提了两件低合金卷板,共计54.65吨,欠账款245925元,并约定2010年11月11日归还,如到期不还,按总款的3分利息付款。2010年12月1日,经多次催要,周某某向我公司付款25.5万元,包括所欠货款245925元、本次超期利息4918.5元及以前没有按期给付货款的利息5000元;

20、证人韩**(河南**限公司会计)证言、欠条复印件、收到单据复印件、明细分类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于2010年11月1日从河南**限公司提了26.325吨低合金卷板,总价值为118462.5元,当时没有付货款。经多次催要,2010年12月1日,周某某往河南**限公司的账号上转了11万元,还差8462.5元未归还;

21、证人马全付证言、记账凭证复印件、借款借据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中**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提货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向马全付的账号打了200万元,其中包括偿还之前的借款30万元、偿还马**公司货款10万元,另外160万元是盛**司向周某某借的。后盛**司分别于2010年12月3日、5日、6日,将160万元全部归还于周某某;

22、抓获证明,显示被告人周某某于2011年11月10日在鹤岗市向阳区24委金伦大厦楼下被抓获;

23、河南浙**限公司出具的周某某诈骗犯罪相关费用的说明,显示周某某为骗取300万元借款,提供虚假的质押担保,并支付担保费15万元、保证金15万元、其他费用19.2万元、保管费1.8万元、一个月利息4.8万元,共计人民币55.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伪造相关手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利用伪造的手续,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借款,在得到借款后,亦未将该款项用于公司经营,且无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骗取借款后,有任何归还该款项的具体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潜逃,至被抓获长达十个月,期间没有经营任何项目或出外工作,亦未归还欠款,故对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周某某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予以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受害单位损失244.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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