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陈**合同诈骗一案

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陈**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陈**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在林州市五龙镇泽下村被告人刘**、陈**等人以中国国际高新科技中原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工程指挥部、鹤壁市宏**限责任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濮阳兴**限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等公司的名义,采取伪造印章、批文、证件等手段,签订合伙合同或以许诺工程项目等为诱饵进行合同诈骗,共诈骗张一X、孙XX、李XX等人人民币1002672元,其中张一X915548元、孙XX37124元,李XX5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辩称,其没有骗被害人签订过合同,也没有要过被害人的钱,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陈**辩称,其与被告人刘**不是同一投资者,其没有诈骗过被害人的钱,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在林州市五龙镇泽下村被告人刘**、陈**以中国国际高新科技中原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工程指挥部、鹤壁市宏**限责任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濮阳兴**限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等公司的名义,采取伪造印章、批文、证件等手段,签订合伙合同或以许诺工程项目等为诱饵进行合同诈骗,共诈骗被害人张一X、孙XX、李XX人民币共计222672元,其中张一X135548元、孙XX37124元,李XX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及其他证据

1、被告人刘**、陈**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刘**、陈**的身份情况。

2、林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中国国际高新科技中原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濮阳兴**限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鹤壁市宏**限责任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均未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且关于“鹤壁市宏**限责任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的四枚印章均没有在林州市公安局备案。

3、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五龙镇没有中国国际高新科技中原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

4、借条、承诺书、道谢书证实陈**给李XX、张一X、孙XX所打的借条证实本案事实。

5、鹤壁市宏**限责任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现场照片复印件、建设施工合同证实本案事实。

6、公安机关提取的合伙合同、施工方案等相关书证证实刘**、陈**采取虚构材料、合同、文件的形式骗取张一X、孙XX的钱。

7、林州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被害人汇款情况及存款情况。

8、(**(物)鉴(文检)字【2012】41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主要证实被害人张一X提供的陈**给其所打的78万元的借条上的“陈**”的名字不是陈**自己所书写的。

9、假公章、假钢印、假工作证等证实刘**、陈**诈骗的事实。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张一X的陈述,2010年其在安阳市通过其的朋友王X认识的陈**,陈**又给其介绍认识了刘**。其认识陈**,刘**后,他们就一直给其鼓吹说他们负责鹤壁市宏**限责任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总指挥长是陈**,总监是刘**。他们让其看了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公司的红头文件,还让其看的有**务院的公章,说只要其缴100万元信誉金,就给50亿的工程。说其只要往该公司缴纳100万元的信誉金,就将合同书上的50亿元的工程转包给其,后便写了承诺书,其便给了他们人民币91万元多。每次都是陈**给其打欠条,之后他们给了其一份合同书,同上还给了其公司四枚印章。但是到2012年1月11日,陈**、刘**组织开展的泽下工业园区五龙项目指挥部揭牌仪式时,他们对其说其才缴了90多万,不够100万元。其就不能承包工程了。其于是让他们把其融资的钱退给其,他们说钱已经缴到了中央,没有办法退给其。其总共给了陈**、刘**6笔钱,共915548元人民币。第一笔是780000元,是2010年11月1日给陈**和刘**的,陈**给其打的欠条。第二笔是200元,是在2011年11月2日在其家给陈**的,陈**给其打的欠条。第三笔是2000元,2011年11月2日给陈**的,陈**给其打的欠条。第四笔是2000元,2011年11月2日给陈**的。第五笔是100000元,2011年11月2日给陈**和刘**的。第六笔是31348元,2011年12月29日给陈**的。

2、被害人孙XX的陈述,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其经人介绍认识了陈**,陈**对其说他和刘**在林州市五龙镇泽下工业园区搞开发,可以给其点活干干,并且让其和他去林州五龙看看,后来其让三儿子孙高兴就开车带着其和其妻子还有陈**去五龙了,到泽下村刘**家,见到刘**,刘**自其介绍说他是七省三市的总裁,啥具体名称其记不清了,还介绍说陈**是项目部的经理。刘**拿出好多国家的红头文件给其看,还有开发泽下的各种资料,说以后要投500亿搞开发,随便给其点活就够其干了,他给其看的所有资料上盖着各种印章,当时就相信了。后来回到安阳后,陈**就一直找其,说在安阳做资料,让其跟着他一块,其那几天没事,就跟他一块去了,当时他身上没钱,吃饭、住宿、还有做资料的钱等各种费用共计9824元,陈**先让其支付了这些钱,还说以后工程做成后再还其这钱,当时还给其打了个总借条。在随后的交往中,陈**不断做其的工作让其去他公司当副指挥长,月工资9000多,让其媳妇张二X当副总经理,月工资6000元,还给其二人做了工作证,但至今从没有给其夫妻两个发过一分钱的工资。2011年12月25日,在林州五龙陈家岗村信用社附近,刘**、陈**对其和其媳妇说要坐飞机去北京送工程的资料,让其先拿2万元钱活动资金,其就从陈家岗信用社用其媳妇的银行卡取了2万元现金在信用社的大厅给了陈**,陈**转手就给了刘**,陈**当场给其打了借条。2011年11月份,在五龙陈**以整修项目部为名先后数次借其现金6100元,他是分好几次借的,第一次是2500元,以后的都是400、500的,加一起总共6100元,2011年12月8日,他给其打了个总借条。2012年1月5日在安阳市马投涧乡信用社,陈**借了其1200元现金,说是要贷款,他当时给其打了欠条。

3、被害人李XX的陈述,其和陈**在十年以前就认识,2011年秋天,他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林州搞新农村建设,有工程,可以给其弄点工程干。其还问他能不能挣钱,他说他有关系,这次只会成功,不会失败。后来他说搞工程需要用点钱,让其给他凑十来万块钱。后来,其就把五万元钱通过农行卡打给了其表弟赵XX,其表弟把钱给了陈**以后,陈**对着其打了一张借条。陈**没有给过其工程让其干。其给陈**打电话要过这五万块钱,开始陈**说没事,工程下来就给其干。到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了,找不到他,打电话也联系不上他。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X的证言,2011年10月份一天,其丈夫孙XX与陈**相识,陈**就让其丈夫同他一起出资搞工程建设。其丈夫瞒着其在10月25日给了陈**6100元现金,后其丈夫多次与陈**到林州市五龙镇泽下村看工程项目。其和丈夫在泽下项目部见到了陈**和刘**,他们还让其二人看文件资料,刘**说他和中央领导熟悉。后来陈**、刘**就说山西一个煤矿要中央报批,让其家再出2万元和山**矿项目一块报国**设部审批。其和丈夫就取了2万元在2011年12月28日亲手给了刘**。停了两天陈**和其家联系让其再找50万元,后来其和丈夫就在亲戚中找钱,亲戚都说其上当受骗了,其就给陈**说了找不上,陈**就说开除其,其就觉得上当了就报案。

2、证人刘XX的证言,其经营的打字复印店从2002年1月1日开业至今。2011年5月份左右,刘**到其的打字复印部让其给他打印资料,其从需要打印的资料知道他在五龙镇泽下村搞工程开发,后刘**带陈**来其打印部打印资料又认识了陈**。其给刘**打印过中国国际高科技中原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简介、合作序幕、承诺书、银行开户头、还有就是一段一段的创业词。陈**替刘**给过其400元左右,后就是欠账,至今刘**欠其打字复印款共计3347元。

3、证人孟XX的证言,其是从去年前半年就先认识的刘**,之后认识的陈**,他们经常来其店里找其照相,或是复印很多彩色、黑白资料,其知道他们都是搞工程的。他们在其店里大约消费过几千元吧。

4、证人肖XX的证言,其是濮阳市**有限公司经理,前几年安阳一个叫陈**的用过其公司的资质手续,他说**务院在林州市五龙镇设立一个开发区,先期已到了一部分资金,他能跑来基础工程建设让其公司做。所以其当时相信了他,其就把公司的有关资质手续复印件,加盖印章后给了他。今年春节过后,陈**还来其公司两次,拿出他制作好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公司文件等资料,并说为了搞工程方便,让其给他盖其公司的印章,其为了做成工程,并按他的要求盖了其公司的印章。其不认识刘**。

5、证人袁XX的证言,其在安阳文峰区文峰招待所楼下经营一家叫丰*的复印部。这份材料(案中的实施方案)是在这里打印,复印的,但不是其装订的。这些材料是去年冬天在这里打印复印的。通过照片辨认是陈**来的。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的供述,中国**科技中原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没有国家批文,其在中国**科技中原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担任商务总裁,其这个总裁是谁和其合作谁就封其为总裁,谁承认其是总裁其就是谁的总裁。其和陈*成是合伙人,陈*成给过其四次钱,共计74000元,这钱是工本费、资格预审费等费用。其认识张一X和孙XX。其与陈*成在五龙镇没有工程,其成立的鹤壁市**程有限公司指挥部的房子是陈*成租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是其让陈*成去刻的。工程实施方案、施工合同、授权书、工作证等是其设计好后有陈*成他们制作的。

2、被告人陈**的供述,2010年12月,其听说刘**要开发五龙泽下工业园区,全称叫中国**高科技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该工业园区总投资500亿人民币,刘**是建方总裁,负责投资,但实际未投资。刘**让其一起干,让其当总经理。该工业园区没有政府批件,刘**让其负责准备资金的,其以入股或给工程干的借口向张一X、孙XX、李XX借了几十万元钱,张一X总共给过其31349元钱,收了孙XX36124元,收了李XX50000元,张一X78万元借条上的字不是其签的,其也没有收取该款项。实际上当时就没有工程,这些钱用于了租房,装修等费用,还给了刘**8万多,租房成立项目部是为了有个办公地点,让人看着像回事。刘**还让其刻了四枚项目部公章一枚钢印,这些公章和钢印是都是从路边小广告上联系人刻的,公章和钢印内容是刘**设计的。工作证、聘任书是刘**设计并由其与刘**一起去安阳制作的。其与刘**没有与中国国际高新科技中原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工程指挥部、鹤壁市宏**限责任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濮阳兴**限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等公司合作过。其也不认识濮阳兴**限公司的肖XX,其与肖XX的合影是电脑制作的,不是真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单位、订立合同等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陈**骗取被害人张一X人民币780000元的指控,经查,陈**对该款项不予认可,该字据上签字经鉴定非陈**所书写,且也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该笔款项指控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刘**、陈**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刘**、陈**在没有任何开发建设工程的情况下,制作、编造虚假的企业单位、宣传材料、文件等形式,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而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本院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刘**、陈**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违法所得,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陈**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张一X人民币十三万五千五百四十八元、孙XX人民币三万七千一百二十四元,李XX人民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