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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金山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6日被武汉铁路**站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2014年9月1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石**通过电脑PS技术伪造濮**医院公章,与中国联合**阳市分公司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骗取该公司苹果5型手机25部、三星N2型手机35部、酷派7259型手机80部(价值共计30.3万元)。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合同、价格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石**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虽然冒用了单位的名义,但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合同签订后部分手机没有占有,而是送人了。对给濮**公司造成的损失愿意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石**到濮**医院工作。2013年5月份,石**冒用该单位名义,谎称该单位需要单位担保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业务,通过电脑PS技术伪造该单位公章,与中国联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濮**公司)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合同约定由濮**医院为本单位员工以免交预存话费方式购买合约行为提供担保。濮**医院以单位身份入网,购买200个无预存3G合约计划。其中酷派7295型为96元套餐,140部,2年期;三星9082型,186元套餐,20部,3年期;苹果5型16G40部,286元套餐,3年期。由濮**医院统一付费,按月向濮**公司缴纳手机费用。合同签订后,濮**公司给付石**苹果5型手机25部、三星N2型手机35部、酷派7259型手机80部(价值共计30.3万元)。石**向濮**公司支付两个月话费3万余元后即不再支付。石**将部分手机卖掉,得赃款8万余元;部分手机赠送他人。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石**供述:证实其于2011年底应聘到濮**方医院工作,医院一直与濮**公司有业务往来。2013年石**为了将联**司的员工体检业务拉到濮**医院以分得提成,与濮**公司协商,濮**公司要求医院再次参加他们的3G担保业务,并要求手机数量不能低于200部。但院长没有同意。为促成这项业务,石**就和张某某商量,张某某答应如果能从联**司开出一些手机,可以将手机卖出去。石**就将医院文件上面盖的章翻拍下来,然后通过电脑合成技术将印章打印到给联**司的材料上面,与联**司签订了200部手机的3G担保业务。合同的大致内容是手机是用医院的名义担保,原则上得让医院的工作人员使用,合同中的三种手机分三个合约期,分别是一年、二年、三年,合约期内这些手机不能停机。2013年5月份合同签订下来,由于手机不够,拿走了140部手机。这些手机张某某拿走30部没给钱;丁某某拿走10部,给了5000元;送给自己在驻马店的服装厂管理层30部;其余卖给一个女的得款8万余元。全部手机石**个人交了2个月的话费,共4万余元。并辩认出乔某某即是购买手机的人。

证人陈某某证言:陈某某系濮阳**集团客户部员工。其证实公司于2010年2月份开展了单位担保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活动,即针对信誉度比较高并与公司有过业务往来的单位,由单位担保与公司签订协议,不用付费把手机领走,一部手机配一个手机号码,每月按套餐付费。2013年石**以东方医院体检事业部主任的身份与公司签订了3G担保业务,还提供了单位介绍信、银行开户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公司按合同向石**提代了141部手机和号码,手机免费提供、也不用预存话费,有酷派手机(合约2年,66元享受96元套餐)、三星手机(3年,交156元享受186元套餐)、苹果手机(3年,229元享受286元套餐)。办理完之后石**交了2个月的话费,以后号码就开始欠费了,出现机卡分离现象,后来联系他,开始能联系上,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医院也联系不上他,石**请假后一直没有到濮阳上班。

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石金山到濮**公司再次办理担保业务,说是给东**院的员工申请的,还说他在驻马店也有家公司,给他公司的员工也要申请,经过公司领导同意后就办理了这个业务。石金山领走了140部手机,交过两次套餐费用,大概3万多元。后来就没有交过了。后来就出现机卡分离状态,与他联系,均找理由脱推,到医院找医院的工作人员说请假后没有来上班。并辩认出石金山即是和周某某签订合同的人。

证人翁某某证言:翁某某系濮阳**办公室主任。其证实2013年5月份,濮**医院没有与濮**公司办理过担保业务。并指出协议上面的濮**医院的印章是假的。

证**某某证言:证实通过石金山买了22部手机,共给了他3.5万元左右。石金山称是医院在联**司团购的手机,每部手机带一张手机卡。手机丁某某卖了12部,其他的送人了。

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一名男子到联华手机卖场,称他是卖奶粉的,有一批厂家配送的手机要卖。乔某某分两次购买60多部手机,均没有拆封。共支付8万多元。手机卖给郑州批发手机的冯某某。并辩认出石金山即是卖手机的人。

证人冯某某证言及出库单:证实2013年6月及10月份,乔某某分两次卖给冯某某60部手机,其中酷派7295型48部,三星9028型手机12部。

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从石金山手中购买了部分手机,这些手机一部分给自己的工人了,一部分送人了。

濮阳**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苹果5型16G手机25部,价值10.2万元;三星N2手机35部,价值10.5万元;酷派7259型手机80部,价值9.6万元。价值共计30.3万元。

武汉铁**店西车站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6日在驻马店西火车站候车室实名验证时,将网上在逃犯石金山抓获。

濮**医院与濮**公司签订的合同、单位介绍信、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证实均加盖有虚假的濮**医院单位公章。合同名称为《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合同约定由濮**医院为本单位员工以免交预存话费方式购买合约行为提供担保。濮**医院以单位身份入网,购买200个无预存3G合约计划。其中酷派7295型为96元套餐,140部,2年期;三星9082型,186元套餐,20部,3年期;苹果5型16G40部,286元套餐,3年期。由濮**医院统一付费,按月向濮**公司缴纳手机费用。

濮**公司为签订合同出具的集团客户信誉评估书、合同审批单:证实濮**公司审批通过了合同的成立。

濮**公司打印的手机型号及对应的号码、套餐名单:证实套餐情况。

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情况说明:证实石金山老家所经营的工厂已不再营业,厂内员工及负责人不知去向,无法了解手机发放情况。

上述证据,被告人石**供述其冒用单位名义,加盖虚假印章与濮**公司签订合同,诈骗手机的事实,与证人翁某某证实濮**医院对此事不知情,证人陈某某、周某某证实石**利用濮**医院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领取手机的事实相吻合,且有虚假合同予以印证,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金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已犯有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石金山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石金山辩解其没有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经查,石金山供述及证人乔某某、丁某某证言均证实石金山将大部分手机卖掉归自己所有,且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明知没有履行能力仍与对方签订合同,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石金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石**退赔中国联合**阳市分公司损失30.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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