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杨**以河**公司的推荐人身份介绍程某某等十人去希腊务工,并带领程某某等十余人去金**司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金**司将程某某等人的劳务合同邮寄给了杨**,由杨**和程某某等人签订了合同,并收取了十人的出国费用26万余元,杨**收钱后许诺立即去金**司上交这笔费用,六至九个月时间就可以出国务工。杨**随即将其中3万余元偿还了自己的车贷,7万余元偿还欠款,直到2014年4月中旬金**司给程某某打电话,询问其交款情况,才发现杨**未将这笔费用上交给金**司,造成程某某等十人不能出国务工,并且联系不上杨**本人。后杨**委托其妻子张某某退给程某某等人近11万元费用,截止案发时,还剩15万余元的损失没有退回。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杨**,宣读了被害人程某某、韩某某、刘**、刘**、王某某、董某某、宋某某、陈某某、仲某某陈述,证人杨*、吴某某、张某某、潘某某、杨*丙证言,出示了濮阳县公安局庆祖派出所证明书、庆祖**委会证明书、抓获经过、河北金**有限公司合同签订特别告知、委托办理因私出境合同书复印件、补充协议、收据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件、项目收费明细表、推荐因私出入境人员合同书、关于工资的补充说明、河南君诚对外经济技**限公司证明、报名点合作协议书、杨**贷款欠息明细表、退还被害人部分中介费收据复印件、河**籍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杨**以河北金**有限公司推荐人的身份介绍程某某等十人去希腊务工,并带领程某某等人去河北金**有限公司参加面试,面试合格后,河北金**有限公司将程某某等人的劳务合同邮寄给了杨**,由杨**负责与程某某等人签订合同,并收取了十人的出国费用26.6万元。杨**将收取的26.6万元用于偿还其以前的债务后逃匿。后杨**家属退给程某某等人10.9万元。案发时,还有15.7万元没有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4年3月份,我朋友吴**给我打电话说河**公司在网上招收帮忙介绍出国务工人员的推荐人。我当时在网上也看到了这个信息,是招收去希腊做食品工的,他们公司公开招收推荐人,也就是帮忙将有意向的群众介绍到他们公司,工人成功出国后再跟劳务输出公司要报酬。我看到信息后就给我村的杨*说了,叫她帮忙找一下庆祖有没有想出国务工的人。我给杨*说了没几天,就有人给我打电话问出国务工的相关事情,说是杨*给他们的电话,这些人就是程某某等人。当时我们先去程某某在庆祖集上的门市里见了面,开始我给他们介绍的是去外蒙等一些国家当建筑工,他们不想去,我就给他们介绍了河**公司招收去希腊做食品工这个工作,他们听我说过之后都表示想去。我随后带着妻子张某某去了河北石家庄去找金源这个公司,看看公司是不是正式的,我害怕被骗了。我到金**司之后,发现金**司是个正规的公司,也有相关的出国务工的资质,我就给杨*打电话,叫她带着程某某共七人到河北来。杨*把程某某等人带到金**司后,公司的吴经理接待的我们,吴经理又给程某某等人详细说了一下去希腊做食品工的情况,包括工资待遇和相关的出国费用,程某某等人了解后都同意。吴经理就安排了他们七个人参加面试,当时程某某七人每人交了500元的面试费用给金**司,面试后公司通知他们都通过了,让他们先回去,等公司把合同拟定好再签合同。过了三、四天时间,金**司就把合同寄给我了,其中还包括我和金**司签订推荐人工作的合同,当时公司给我说,合同签订后让群众交了出国费用,让我把合同再递交给金**司。我们回来后,又有三个人听程某某等人说希腊这个打工的事了,就找到我说也想一起去,我跟金**司联系后,通过网上进行了面试,公司也通知说通过了,这一共是十个人。金**司开始邮寄给我的是七份合同,后来又给我邮来三份。3月30日,在程某某门市上一起签的十份合同,我收取了他们十个人交的出国费用,九个人交了27500元,有一个交的是17500元,总额265000元。当时金**司说,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给公司,也可以拿着钱来交。程某某等人怕直接交给公司不放心,就都交给我了,叫我拿着钱再去交。我过了一天就坐车去河北了,当时在去河北的路上,程某某等人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还没去金**司交钱,我说还在路上,我到了河北石家庄后,金**司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还没来交钱和合同,我当时就给金**司的人说这钱我不交了,我要回家退给群众。我到河北后没交钱,就从河北偷偷地回家了,怕程某某等人找我,我把手机也关机了。当时张某某联系到我,说程某某等人跑到我家来要钱,我就拿出了100000元给张某某,叫她先退给程某某等人一部分,当时还有以前去新加坡打工的两个妇女也要钱,有30000元给这两个妇女了,剩下的70000元给程某某他们了,他们每人分了7000元,下午又通过杨*把我的一辆现代车卖了60000多元,又给程某某他们每人4000元,剩下那20000多元给其他人了。这批10个人退款每人一共退了11000元,其中没退给刘**,当时给他留下了11000元,但没有联系上他,后来这批工人中两个妇女住在我家不走,家里人没办法又把预留给刘**的11000万给她们分发了。我在办理希腊这个打工的事前,也接过一批去新加坡务工的人,那个事没办成,群众给我要钱,我当时手里也没钱,我就把程某某等人交的钱中的90000元私自拿出来交给杨*,叫她退给新加坡那批人了,我还用了其中30000元还我现代车的贷款了,还用10000元还给了杨*,又用了6000元在杭州办理劳务输出的培训学校买了六名去新加坡务工的成绩单。

2、被害人程某某、韩某某、董某某、仲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初,我们十个人经杨*联系通过杨**办理去希腊务工的事,杨**带着我们十个人到河**公司参加了面试,每人交了500元面试费,面试通过后,河**公司的吴经理说出务费用是28000元,面试交过500元了,剩下需要缴纳27500元,交给公司也可以,交给老*(杨**)也可以。2014年3月19日,杨**和杨*通知我们签合同。3月30日,有几个人交给了杨**27500元,杨**给我们写了收据,并且在收据上盖了一个名称为“新加**有限公司”的公章,4月13日程某某交给杨**27500元的费用,杨**同样写了收据和加盖了“新加**有限公司”章。4月15日,金**司的员工给我们打电话说没有见到和收到杨**的交款。随后我们就给杨**打电话,杨**说已经把钱交到金**司了,我们说人家公司说没收到,他说他给公司打电话。自此以后,杨**的电话就关机了,金**司后来打电话告诉我们,说杨**不交这笔钱了,还说不做他们公司的代理了,回去把钱退给我们。后来通过杨*联系到杨**的妻子张某某,4月21日,张某某告诉我们说杨**把我们交的钱花了,就剩下70000元了,给我们每人分了7000元。当天下午把杨**的车卖了,卖了64000元,其中有20000元给去新加坡打工的人了,我们每人4000元,每人算是给了11000元,还有16500万元的损失没有追回。后来又退给程某某1000元。

3、被害人刘*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我听邻居刘*乙说庆祖镇庆中村的杨*办着出国打工的事情,杨*告诉我们她三叔杨*甲可以带我们出国打工,我丈夫李**和其他想出国务工的人一起到杨*家问具体出国方面的事,杨*甲也在,他说是去希腊做食品包装工,月薪保底15000元,工厂负责住宿包午饭,期限两年,到期后还可以续约,不用缴纳相关费用。杨*甲说交完钱办完手续后,今年六月份可以出国。后来杨*通知李**去杨*甲上班的公司办理面试手续,李**一行人到了河北**金**司,见到杨*甲和他媳妇张某某,李**在金**司交了500元面试费,后金**司的工作人员说李**面试通过了,他们还说除了交这500元外,还要缴纳27500元,这个钱交给金**司也行,交给杨*甲也行。3月底,杨*甲和杨*通知李**签合同,李**将27500元交给了杨*甲,杨*甲开了一份盖有财林公司公章的收据。后来金**司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没收到杨*甲交纳的费用。当时李**就联系杨*甲,杨*甲说马上就把钱交上。4月中旬,杨*给我和刘*乙打电话说杨*甲的电话打不通了,她带着我们去了杨*甲家,杨*甲的媳妇张某某说杨*甲把钱花了,就剩了70000元,我们十个人每人7000元,张某某把她家的现代车卖了64000元,其中20000元分给其他两人了,我们每人4000元,现在每人得到11000元,还有16500元没追回。

4、被害人刘*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我听邻居杨*说他三叔杨**带着人出国,我就说想让我丈夫李*甲也出去,杨*就说问问杨**。过了一、二天,杨*说杨**去苏州那边出差了,等杨**回来了具体说,还说杨**说最好凑够十个人,可以按团体走出国,费用能便宜10000左右。刘*甲找了两个亲戚,还有庆祖其他几个人正好凑了十个人。当时说去希腊做食品工人,月薪15000元,出国费用28000元。过了一天,杨*通知我们这几个人跟着她去河北石家庄面试,后来李*甲说杨**带他们去河北**源公司面试,在公司了解了去希腊做食品工的宣传页,都参加了面试,交了500元,面试都通过了,让回来等着签合同。3月25日,杨**联系让我们交费用和签合同,我当时家里有事,就建议推迟到3月30日再办,杨**也同意了。3月30日,李*甲交给了杨**27500元,签了相关出国务工合同,杨**还给打了收据。4月份一天,刘*甲的丈夫李**接到河**公司的电话说公司没有收到杨**的交款。我和刘*甲就问杨*怎么回事,杨*给杨**打电话,杨**说明天就去交了。过了两天,董某某说杨**找不到了,电话也不通了。我就和刘*甲去找杨*问情况,杨*说她也联系不上杨**。第二天,杨*通知我们十个人到杨**家去要钱,到杨**家后,杨**的妻子说没和杨**联系上,家里就70000元,我们每人分了7000元,当天下午把杨**的车卖了,卖了64000元,我们十个人每人分了4000元,剩下的20000多元给另外两名妇女了,她们也是通过杨**办理的出国没去成,也是要钱来的。我和刘*甲当天没走,一直给杨**的妻子要钱。第二天,杨**的妻子给了我5000元,给了刘*甲4000元。

5、被害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我姨刘*甲和我表弟李**给我打电话说杨*的三叔杨*甲可以办理出国打工的事情,准备让我姨夫李*丙出国打工挣钱,问我丈夫彭某某去不去,彭某某就通过刘*甲在杨*那报名了,说是去希腊做食品工,月薪至少15000元,然后李*丙通知彭某某去金**司面试,但是彭某某第二天起晚了,没赶上车,就交给杨*甲500元面试费,在庆祖镇李*甲家进行了网上面试,公司说通过了。3月21日,彭某某和杨*甲签了份合同,交给杨*甲27500元,杨*甲给我们一份盖着财林公司公章的收据。4月份的时候,刘*甲打电话说杨*甲把我们交的钱花了,彭某某他们不能出国打工了。后来杨*带着我们交过钱的人到杨*甲家要钱,杨*甲的妻子共退给我们11000元。

6、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实今年3月份,我表弟仲某某说他通过庆祖镇黄邱村的杨**往希腊出国务工,我就通过仲某某跟庆祖镇黄邱村的杨**和杨*认识了。当时他们有一批人已经参加了面试,杨**到我家,用我家的电脑给我丈夫李**做了面试也通过了,还要了500元面试费。当时没写什么收据,3月30日通知让交出国费用,李**到庆祖集上跟着仲某某他们一起把钱交给了杨**,写了28000元的收据。过了几天,杨**拿着一份河**公司的合同到我家和李**签订的,说是半年就能出国务工了。4月20日,一起办理出国的人打电话说杨**没有交钱给河**司,也联系不上杨**,就一起到杨*家问情况。4月21日,杨*通知我们去杨**家要钱,杨**的妻子上午给了我们70000元,每人分了7000元,下午卖车后,又给了每人4000元。

7、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份,李*甲和他妻子刘*乙说去希腊打工的事情,一个月能挣10000多元,我就说我也想去,刘*乙说帮我问问杨*,后来杨**让我先面试,我交了500元面试费,在李*甲家中进行了网上面试,3月30日在程某某的满口香门市签合同了,我当面交给杨**现金27500元。后来杨**给我打电话,他准备先交给河**公司18000元,剩下的10000元等出国的时候再补交,但金**司不同意这样做,杨**准备去交全款。过了几天,李*丙跟我说杨**联系不上了。我家人在杨*的带领下从杨**家领了11000元,然后杨**家都没人了,好多人都在跟他要钱,我觉得我被骗了。

8、被害人刘**陈述:证实2014年2月份,我通过杨**办理出国务工。杨**当时叫我去庆祖集李*甲家参加面试,面试是通过网上面试的,对方是河**公司。面试时我们每人交了500元的面试费用,面试都通过了,杨**说等着公司发来合同,签完合同后交费。过了三四天,杨**拿着合同让我签,然后我就把出国的费用交给了杨**,我当时交给了杨**18000元,还给杨**打了一个10000元的欠条,共计28000元。后来我给杨**打电话问出国打工的事,但一直打不通,我让家人去杨**家看看,才知道杨**家没人了。

9、证人杨**言:证实具体时间我忘记了,杨*甲在电话中给我说现在有个河**公司在招收一批人去希腊务工,让我帮忙问问庆祖这边有没有想去的工人,费用是20000多元,工资每月10000多元,半年就能走。今年3月份,刘*乙和刘*甲问我出国务工的事,我就把杨*甲的电话给她们了,让她们自己电话联系。过了没几天,杨*甲到我家中,和他们几个要出国务工的人见了个面,说了说出国务工的相关情况,开始说了两个国家的出国情况,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走成,后来又说去希腊务工,出国费用是28000元,到希腊每月工资10000多元,他们商量好之后,过了一天,杨*甲叫他们到河北来面试,我就跟着他们一起从庆祖租车去了河北石家庄。到了河北石家庄一个叫金**司的,杨*甲把他们七个人带上去之后,金**司有个经理就给他们说去希腊务工的相关情况,他们商量完就参加了公司的面试,每人交了500元的面试费,当时都面试上了,随后就回来了。后来他们和杨*甲签合同和交钱的时候,我也去了。过了几天,刘*乙和刘*甲给我打电话说杨*甲没有把钱交给河北的公司,让我问问杨*甲怎么回事。我当时给杨*甲打电话,杨*甲说跟河**公司没有谈妥,怕河北的把他骗了,我当时就说不行的话就抓紧把钱给群众退了。后来群众给我说跟杨*甲联系不上了,我就联系杨*甲,发现手机也不通了。我就带着这些群众到杨*甲家去找人,到杨*甲家发现杨*甲不在家,他妻子张某某在家,当天上午从张某某手里要了70000元,他们十个人每人分了7000元,下午又把杨*甲的现代车卖了,卖了64000元,给了他们十个人每人分了4000元,当时还有其他两个人也是来找杨*甲退出国费用的,那两个人拿走了20000元,刘*乙和刘*甲没走,住到杨*甲家了。前段时间,这些要钱的群众到我家,叫我给杨*甲打电话,我用其他人的手机给杨*甲打电话,我让杨*甲把钱给群众退了,他说现在没钱还了,还说他把钱交给另外一个办出国的公司了,但是被人骗了,他说挣够钱把钱都还给这些人再见面,以后再打电话就打不通了。

在杨**3月30日收取程某某等人去希腊出国费用后,张*某给我了两次钱,退给一些去新加坡没走成的人。第一次是杨**在程某某门市上收取了他们希腊出国务工费用后没多少天,4月份上旬,张*某给了我54000元,我退给张*乙14000元,退给李*20000元,退给“薇娜”20000元。张*乙家人当时还通过杨**办理去外蒙打工的事,剩下的6000元跟外蒙的事纠缠在一起了,现在已经全部退清了。第二次是4月21日去杨**家去要钱,通过我又给去新加坡的工人退了30000元。当天上午,张*某拿出了100000元,其中有70000元退给了程某某等十人,每人7000元,下午把杨**的车卖了后,车卖了74000元,车款中40000元退给程某某等人了,每人4000元,剩下的有10000元给了庆祖前孙家的妇女,20000元给杨*丙了。

10、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我是石家庄**务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我们公司不具备出国务工的相关资质,我是通过网上发布招聘业务推荐人了解的杨**,他说想做我们公司的推荐人,他当时带着妻子张某某一起应聘的。2014年3月19日,他带了七个人到我们公司了解了去希腊做食品包装工的出国务工事情,我们公司就给这些群众提供了相关的宣传册和费用情况,他们了解后都表示同意,收取了他们每人500元的费用,面试通过后,我跟对方七个人商讨事项,达成意见后,说随后把合同寄给他们,并告诉他们在签订合同后,将费用打入合同上提供的公司专用账户。再后来有三个人也要去希腊,在网上进行了面试。4月下旬,我们公司联系这十个人是否还办理出国事项,但是他们都说将剩余的出国费用交给了杨**,但我们没接到杨**交的钱,随后公司就和杨**联系,问他什么时候来交钱,杨**一直找借口往后推,后来杨**联系我们说不做公司的推荐人了,他要把钱退回给这十个人。我们就把杨**说的情况告诉了这十个人。去希腊务工总共需要48000元,国内交纳28000元,出去后再交20000元,当时有优惠条件,出去后能免10000元。总共算下来是38000元。我们当时给这些人说明交纳方式了,交纳的钱直接打入这个账号,没有委托杨**代收,我们在合同上也写明推荐人不能代收费用了,杨**没有将这笔费用交给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当时给这十个人出具了一份委托合同,但是这个合同没有反馈到我们公司。

1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杨*甲给我说介绍了几个人去希腊,和我一起去河北石家庄看看,我就和他们一起来到金**司,该公司就给我们讲解去希腊出国务工的事情,几个工人就在该公司面试了。我知道杨*甲收钱,他收了钱没有给我。我听杨*甲说过签合同,合同是河北金源劳务邮给杨*甲的。杨*甲收齐出国劳务费后,我和杨*甲一起来到河北金源劳务,杨*甲和该公司的经理说能不能每个工人先交18000元,出国邀请函下来之后再交10000元,他们说和老总商量一下,让我们先回家,到家后我听杨*甲说那边不同意这样做,让快点把工人的出国费和合同交到公司,过了十几天杨*甲自己拿着钱和合同去河北石家庄去交钱了,过了几天杨*甲回来了,他没有回家,说这十个人不能出国了,给我了100000元,让我先退给工人。2014年4月21日,九个工人一起来到我家要钱,当天上午每人退了7000元,当天下午每人退了4000元。第二天又退给李**的媳妇刘*乙5000元,退给李**的媳妇刘*甲4000元,退给程某某1000元。一共退还程某某等10人共计109000元,每人收取了27500元,一共收取了275000元。

12、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左右,我女儿李*戊和张**、“某某”通过庆祖镇庆北村的杨*联系,通过杨**办理去新加坡打工,当时还有其他两个人,她们每人通过杨*交给杨**20000元钱,后来一直没有去成。今年4月份,杨*把李*戊、张**、“某某”的钱都退了,每人20000元。我外甥媳妇李*丁也通过杨**办理出国打工,她交给杨**20000元的出国费用,后来也没走成,4月21日在杨**家要回了10000元。

13、证人杨*丙证言:证实2014年年前,我找到杨*甲办理去新加坡打工的事,2014年1月份,我交给杨*甲30000元的出国费用,但没有去成新加坡。2014年3月份杨*甲退还我了10000元,2014年4月21日下午杨*甲的媳妇在她家退还我了10000元,又过了三天杨*甲通过杨*给了我5000元,过了几天杨*和杨*甲的媳妇分别给我了2000元,一共退还我29000元,剩余1000元我也不要了。

14、河北金**有限公司证明:证实于2014年3月18日杨**来我河北金**有限公司考察出国项目,并于2014年3月19日带领7位客户面试,3月20日QQ视频面试3位客户,共计10位客户,其有作为我公司推荐人的意向,但未签署推荐合同。

15、杨**退还被害人部分中介费收据复印件:证实2014年4月21日,杨**家人退还被害人仲某某、李**、陈某某、彭某某、李*甲、韩某某、程某某、李*丁、董某某现金各11000元,2014年4月22日杨**家人退还被害人李**之妻刘*甲现金4000元,退还被害人程某某现金1000元,退还被害人李*甲之妻刘*乙现金5000元。

另有濮阳县公安局庆祖派出所证明、濮阳**邱村委会证明、抓获经过、河北金**有限公司合同签订特别告知、河北金**有限公司委托办理因私出境合同书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关于工资的补充说明、河北金**有限公司相关证件、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项目收费明细表、推荐因私出入境人员合同书、河南君诚对外经济技**限公司证明、报名点合作协议书、杨*甲贷款欠息明细表、案发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合同诈骗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家属退出部分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退赔被害人程某某、韩某某、李**、李**、彭某某、董某某、李**、陈某某、仲某某、刘**26.6万元(其中10.9万元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