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揣*、张某某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县人民法院审理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揣*、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三、追缴涉案赃款发还给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揣*、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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