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肖某某、李**、李*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李*、李*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李*、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4月份,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李*甲等人在夏邑县南区以虚构的建筑工程招标为名骗取江苏省铜山县何桥镇祝口村村民祝某某财物22000余元。

2、2011年4月份,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尚某某等人以建设虚构的钢结构工程名义骗取“郑州*公司”李*乙现金5000元。

3、2011年4月份,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房*甲、尚某某等人以建设虚构的钢结构工程名义骗取戴某某现金48000元。

4、2011年4月份,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房*乙、房*甲、曹某某(另案)等人以建设虚构的钢结构工程名义骗取孟*、孟*、单某某现金14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肖某某、李*、李*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合同诈骗犯罪不持异议。被告人肖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能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患有严重疾病,建议对其宣告缓刑,并提交了被告人肖某某的病历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2013年8月18日、8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李*、李*先后到夏邑县公安局曹集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我在网上注册了一个名为“江苏省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2011年4月初,我接到一个自称李*的人的电话,说在河南省夏邑县有一个工程,希望我们竞标。我先到一个“利申”服装加工厂的门口,联系李*之后,他说他叔叫李*,是“利申”的副总,负责招标的事项,让我去厂门口等李*。一会儿过来一个男子,自称是李*,带我看了工地,并给我一张防腐材料报价表,让我们回去做预算。我做好后又来夏邑联系了李*,李*说招标工程需要费用,让我先拿20000元,我就取了20000元交给李*。4月17日上午,李*给我打电话,说有四家公司竞标,我怕失去这个工程,就从徐州赶了过来。李*说他去公司拿中标通知书就走了,李*让我给他们弄个购物卡,后期签合同时有好处,我买了两张1000元的购物卡,送给了姓陈的和姓程的人。4月19日,我接到李*的电话,让我第二天拿30000元过来,说还有几个副总要活动一下,我感觉不对就来报案了。

2、证人郭某某、万某某的证言。均证明祝某某被骗20000余元。

3、被害人孟*的陈述。2011年4月份,我们通过曹某某联系的夏邑*有**(以下简称申*司)。曹某某说他在申*司联系到一个工程,工程量非常大,能找人帮我们把工程揽下来。他说和这个公司的房总关系不错,房总是负责发包工程的。房总自称叫方某某,是负责发包申*司的土建基础和钢结构厂房,后来得知方某某真实姓名叫房*乙。房*乙每次都是以能够帮我们承揽申*司的建筑工程为由,问我要钱。我共给房*乙等人图纸押金、投标保证金,签合同活动费、农民工资保证金、第二标段活动经费、二标段图纸、标底等,一共144000元,其中给肖某某20000元。

4、被害人孟*乙、单某某的陈述与孟*甲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均证明其三人被房某乙等人骗140000余元,其中按房某乙的安排给肖某某20000元。

5、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2011年4月初,濮阳市的一个姓王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说夏邑县有个工程需要钢结构,让我来夏邑之后联系一个姓余的男子。过了两天,我来夏邑实地考察,联系到姓余的男子,拿到工地图纸,交了5000元保证金。我回公司之后,姓余的男子打电话说让我拿20000元钱,在公司疏通一下,我两次汇了10000元。4月16日,我第三次来夏邑,姓余的男子说需要疏通关系,我在夏*设银行取了29000元,在申*司的工地上交给了余姓男子,当时就给我了一张中标通知书。4月19日,余姓男子再次给我电话说需要买烟,我又汇了2000元,后我过来送合同,发现工地停工了,我就报案了。我被骗了48000元。

6、被害人李*的陈述。2011年4月7日,我接到一个自称是河南省夏邑县姓王的电话,说他是申*司的,公司有一项钢结构工程需要向外承包,他老表是负责钢结构工程对外招标的,能帮助拿下工程的施工权,但是需要花一部分钱作为经费。当时我就轻信了对方的话,4月9日,我和公司的人员一起来到夏邑县高速公路旁边的一个工地,姓王的给我介绍了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说男子是申*司的李经理,负责公司钢结构对外的招标事项。姓李的给我一份工程图,让我交了5000元,说是竞标报名费和图纸押金,会计给我开了一张盖有申*司公章的收据。后姓李的给我打电话,说我中标了,让我先给他汇20000元,我意识到不对就报警了。

7、证人代某某的证言。我担任夏邑县***公司总监,申*****公司和申*司是合作关系。申*司有两枚专用章,一枚是行政章,一枚是财务章。这两枚专用章,一直由我保管。*某某来工地上找我,想接我工地上的钢架结构工程。我口头上说让肖某某做了,但没有聘书和书面协议,也没有授权给房*乙。2011年4月9日下发给山东省菏*构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不是我下发的,我不知道这件事。*某某、李*、李*、房*乙不是我公司的人,我只认识肖某某,其他几个人我都不认识。

8、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我和房*乙、房*甲、李*、李*甲、尚某某、曹某某在夏邑县南工业区成立一个诈骗公司,就是皮包公司“河南*限公司”,我负总责,总经理李*,副总房*乙,李*甲、曹某某负责中介,以虚假的建筑工程招标,向建筑队发中标通知书,向建筑方要质量担保金、好处费、图纸押金等费用。2011年4、5月份,我和李*想承包申*司的工程,李*联系了江苏的一家建筑队,说那家建筑队资质可以,并且愿意交10000元质量保证金,李*把10000元交给我,我给他回扣4000元。2011年4月份,当时有一个“郑州市*限公司”姓李的人交给我公司尚某某5000元报名费,我开了盖有“河南*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2011年4月份,房*乙告诉我有一个山东施工队,我们就以钢结构工程招标的名义,前后分多次以图纸押金费、投标保证金、签合同活动费、农民工资保证金、第二标段费用等项目,经我的手收取孟*等人125000元。2011年4月初,尚某某利用我公司(申*司)钢结构工程招标的名义,骗取湖南省浏阳市淳口镇戴某某现金48000元(后来听说的),尚某某这次给我5000元,后我退给戴某某40000元。

9、被告人李*的供述。我进入申利公司后,公司让我帮助找做地平和防腐工程的工程队,我就告诉了我侄子李*甲。后我侄子介绍了徐州的一家防腐工程公司,公司派人看工地后,我给他们一份公司资料,他们就回徐州了。4月17日上午,徐州的公司过来报价,我侄子给我20000元,说是徐州的公司让我活动活动,这20000元给肖某某10000元,肖某某又返还给4000元,我和我侄子每人分7000元。4月18日,徐*司的人又给了我2000元的购物卡。

10、被告人李*的供述。我在网上找到江苏徐州的一家防腐工程公司,我给祝某某打电话说在夏邑县*实业公司,有一个防腐工程需要施工,我能帮助他中标承包这里的工程。事隔一天,祝某某来夏邑县看工程情况,我让他去找我叔李*,且告诉他是叫李*,是申*司的副总。过了两天,祝某某来夏邑县请我们吃饭,李*说这次竞标还需要给两个评委花点钱,祝某某就给我20000元,我将钱给了李*,李*和我等人分了5000元,李*说剩下的10000元给肖某某送去。后来,李*又给我2000元,说是肖某某给我的提成。第二天中午,祝某某请吃饭,又给我和李*每人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一共骗了祝某某现金20000元,购物卡2000元。

11、同案犯曹某某的供述。2011年3、4月份,房*乙给我打电话说:“夏邑县有个工地上的活,你过来看看吧,看过以后找人干,到时候给你点钱。”然后我就联系了孟*乙,我和房*乙、孟*乙一起到夏邑县*利公司工地上看了一下,孟*乙感觉是真的,就回去联系人准备干这个工程。孟*甲和小单、孟*乙在第一次交5000元报名费,第二次他们交5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且财务开有收据,后来孟*乙打电话告诉我合同签好了。过完麦季,房*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单县考察,我就和房*乙、房*甲一起去了。到单县找到孟*乙、孟*甲他们,他们当时给了我们6000元现金。在做申利公司工程期间,房*甲又给孟*甲、孟*乙介绍一个工程,我和房*乙等人一起到单县孟*乙处拿6000元现金,房*乙给我500元。

12、同案犯房*乙的供述。2011年3月份,我经肖某某介绍进入申*司,负责看图纸。通过曹某某联系了单县一家建筑商前来洽谈工程事项,我让他们交了1000元的报名费、1000元的资料费和3000元的图纸押金,共5000元。事隔几天,单县的建筑商将工程预算报价做好送来,我让他们交给公司5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并写了收据,加盖了申*司财务专用章。过了三四天,我打电话通知孟*甲到公司来签合同,我问孟*甲要30000元活动经费,孟*甲当时没给。中间隔了一天,我给孟*甲打电话说:“你已经中标了,你不给肖*(肖某某)花点,到时候签不成合同,工程也就干不成了。”两天后孟*甲**某某送了二三万钱,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当天肖某某就和孟*甲签订了工程合同。过了一个星期,我让曹某某给孟*乙打电话,说我现在有二标段的工程,问他想干不。后来,孟*甲又给我5000元,我给了他二标段的图纸并给他写了收条,签的是“方某某”。与孟*甲一起的人还给了我3000元。曹某某向孟*甲索要了10000元的好处费。我和曹某某开车去单县,孟*甲又给我6000元。

13、辨认笔录。2011年5月1日公安机关将12名不同男子照片让李*乙辨认,李*乙指出9号就是骗取其钱的被告人李*。

14、河南*限公司中标通知书、收据条。证明被告人肖某某等人以中标为由骗取戴某某、孟*等人现金的情况。

15、商丘市*研究所印章鉴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向孟*、戴某某等人送达的中标通知书上盖印的“河南*限公司”印章印文与申*司提供的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投标保证金收据上盖印的“河南*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16、夏邑*管理局证明一份。证明河南*限公司没有登记注册。

17、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明被告人肖某某已将骗取的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18、辨认笔录。2011年5月1日公安机关将12名不同男子照片让李*乙辨认,李*乙指出9号就是骗取其钱的被告人李*。

19、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夏邑县人民法院第(2013)夏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2012)夏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曹某某、房*乙分别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21、夏邑县公安局曹集派出所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肖某某、李*、李*甲于2013年8月18日、19日分别到派出所投案。

2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肖某某、李*、李*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李*、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钢结构工程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肖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李*、李*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李*、李*甲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在一年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虽能投案自首,并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可依法减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李*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

三、被告人李*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