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曹**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审理经过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曹*全伙同他人以建筑工程名义骗取孟1X、单1X、孟2X现金144000元;孟1X、孟2X167000元;刘1X95000元。

为指控被告人曹*犯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曹*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次,他们交多少钱我不知道,我没得到钱,没有参与。

辩护人董*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伙同房*等人诈骗孟1X、单1X、孟2X的144000元现金,房*已全部退赃。弥补了被害人损失,可对曹*从轻处罚。骗取刘1X的钱在案发前退给其47000元,建议以48000元认定曹*此次诈骗数额。指控的曹*伙同房1X,冯*等人骗取孟1X、孟2X等人167000元钱,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诈骗数额无法确定,不应对本次追究曹*的刑事责任。曹*在诈骗过程中都是贪图小便宜,介绍业务提成,具体实施诈骗的是胡*、房*、房1X。曹*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曹*伙同胡*(已判刑)、吴1X(又名吴X娃、吴*、吴X、在逃)等人,以夏邑*有限公司与济宁恒*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名义,骗取刘1X报名费、图纸押金、投标保证金、合同保证金95000元。案发前归还47000元、余额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曹*供述。2009年3月我在夏邑县济*有限公司看大门,联系商丘的张1X*有没有干钢结构的,他就给我介绍山东济宁的刘1X*。几天后一个女的领着刘1X*到济阳*制品公司找到我,我把刘1X*介绍给吴X总经理,刘1X*交了5000元报名费。刘1X*与吴X等人谈工程期间,刘1X*到橡胶公司去三四次,我知道他交10000元投标保证金,其他交多少钱我不知道。有一次我到商丘汽车站接刘1X*,他给我500元。这期间我让刘1X*给吴X好处费,给多少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橡胶公司有无这项工程,是否开工。

2、同案犯胡*供述。2009年6月通过老乡杨1X,我认识了吴1X、何X、曾1X。杨1X、吴1X告诉我在夏邑*业公司,让我担任公司法人代表,然后他们想法招揽一些建筑商承包我们这个公司的建筑工程,利用承包商能够承包工程的心理,收取他们的定金和好处费,弄到钱不会亏待我,我就答应参与这事。6月18日我们注册了夏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厂址在济阳*制品公司院内。吴1X让我自称是温州*业公司派来负责投资建厂的负责人。我代表胜*公司先后与四家公司签订了建筑钢结构工程,以合同保证金、图纸押金等理由收取24.6万元。骗取的这些钱当时都交给豫龙*公司的法人代表何X了,她分给我40000多元。

3、被害人刘1X*陈述。2009年3月3日,我朋友张*给我介绍说夏邑县济阳镇有项钢结构工程,问我是否揽这个活。我赚钱心切,就答应去看看。3月5日我坐火车到商丘,张*的女朋友刘X接的我。在去济阳的路上刘X对我说:“我的朋友叫曹*,在济阳镇*有限公司当业务经理”。到公司院内,一个自称刘经理的男子接待我们,拿出他们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又介绍公司的王*和公司法人代表何X。何X、刘经理、王*说,温州的金*鞋业在这投资与他们联营办厂,并拿出一些投标文件让我看。说如果想干钢结构工程,先拿图纸押金和报名费。这样我拿2000元报名费、3000元图纸押金交给他们财务人员,打了收条。过几天王*给我打电话说,要想接这个工程必须意思一下,送些钱给他们。3月24日我又到济阳,给刘经理8条玉溪烟、5000元现金,给王*3000元现金。我和刘经理、王*、曹*及副总吴1X*在一起吃饭,饭后曹*让我给吴1X*表示一下,这项工程保证做成。当天晚上我给吴1X*10000元钱。3月19日王*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可以透给工程标的数额,让我再给他表示一下。我又到济阳给王*6000元现金。3月26日曹*打电话骗我说,现在又有一家公司想接他公司的工程,这家公司承诺先交20万元的保证金,让我赶紧来夏邑。我到夏***让我给王*买了8条玉溪烟,又给吴1X*6000元现金,给刘经理6000元现金。他们都说,要不是老*和你是朋友,这个工程早就让别人做了。当时我挺感动,现在想是他们精心设计的圈套。2009年4月6日我拿着预算到济阳签合同,刘经理让交1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吴1X*、王*、曹*都在场,一个男会计打的条。吴1X*又要我8000元的好处费、8条玉溪烟。4月25日吴1X*让我来夏邑拿中标通知书,吴1X*又要走我10000元钱,曹*要走3000元。4月27日何X与我签订了合同,让我交80000元的合同保证金。我把80000元钱交给了财务人员,给我打了收据。5月10日吴1X*打电话让我拿50000元钱到建委办手续。5月12日我和廉1X*、程1X*来到豫龙*公司,吴1X*拿出20000元钱说,现在资金紧张,等开工一定补上。我把钱交给吴1X*后,他点钱时何X进来了,他俩一快走了,没有给我打条。5月19日我又一次去济阳橡胶厂催问什么时候开工,曹*到车站接我时向我要钱。为了顺利接工程,我只好给他5000元钱。老*还让我给吴1X*表示,我陆续又给吴1X*8000元、30000元,给王*、刘经理各3000元。之后他们找各种理由往后拖。2009年7月19日吴1X*和何X让我来夏邑,与夏邑*业公司的法人代表胡*重新签订了合同,把以前与何X的合同、收条都收回,承诺他们的工程接着让我做。但和以前一样,胡*签了合同后还是找理由往后拖。为了这个工程,我来夏邑跑了不知道多少趟。2010年1月,吴1X*又给我要3000元过年钱。2010年3月我到夏邑县公安局报案,何X的丈夫庄*让我撤诉,他答应把收到的钱退给我。先后退给我47000元钱,剩下的庄*给我打个欠条。报案前胡*答应给我退钱,他给我打个9.3万元的欠条。我总共被他们骗走20多万元。

4、书证。(1)2009年3月6日夏邑县*有限公司招(议)标文件。(2)2009年4月13日夏邑县*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济宁恒*有限公司,贵单位的投标书文件已被我公司接纳,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来我公司办理签约手续。(3)2009年7月21日夏邑县*有限公司通知:济宁*网架公司,贵公司2009年4月28日与本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因本公司内部调整,该合同有夏邑*有限公司履行。*公司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更改手续。(4)2009年10月16日胜*公司书面通知恒*构公司,按照合同定于2009年5月30日开工,因部分机械没进厂等原因,工期约于10月底、11月初开工。10月29日恒*构公司书面致胜*公司,请贵公司尽快给我方开工具体日期。2009年11月25日胜*公司书面通知恒*构公司,开工日期2010年1月20日。(5)2010年3月15日胜*公司与刘1X合同终止协议书,双方协商终止合同,胜*公司全额退还刘1X交的费用93000元。(6)2012年3月8日胜*公司(法人代表胡*)与恒*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钢构厂房,工程价款93000元。(7)欠条二份。2010年3月12日胜*公司欠刘1X现金93000元,2010年3月21日庄*欠刘1X68000元。(8)在逃人员信息表,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吴*(又名吴X娃、吴X、吴1X)在逃。(9)虞城县人民法院(2012)虞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查明胡*伙同他人注册成立夏邑*有限公司,骗取济宁恒*有限公司刘1X9.5万元,退还4.7万元。胡*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5、辨认笔录。2012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将12名不同男子照片让刘1X辨认,刘1X指出11号照片(曹*)就是骗取其钱的人。

二、2011年4月,被告人曹*伙同房*(已判刑)、肖*(在逃)等人以河南*限公司与山东省*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义,骗取孟1X、单1X、孟2X图纸押金、投标保证金等144000元。2012年2月10日、5月20日,肖*、房*退还被害人赃款75000元、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曹*供述。我在夏邑县济阳镇橡胶厂打工时认识的房*。2011年三四月份,房*给我打电话说:“夏邑县和北京*限公司合办一个服装厂,有钢结构的活,你过来看看找个施工队。”过四五天我找到房*,我们一起到夏邑县南工业区看,见工地上挂有“申*公司”的牌子。看后房*让我找工程队,工程队把活接下后给我工程款一个点的好处费,拨款下来后给我约一万元的好处费。我就和孟2X联系,过七八天我和房*、孟2X一起到申*司工地上看一下。孟2X回去后联系了孟1X、小单干这个工程。第一次孟1X、小单、孟2X交5000元报名费,我和他们一起交到公司财务上。第二次我和孟1X他们几个到申*司交5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收过小麦后孟2X、孟1X、小单开车到我家问什么时间开工,我对他们说到厂里问问。第二天孟2X给我打电话说见到了肖*、房*,他们说得很好。快到开工时期时,孟2X问我工程什么时间开工。我就给房*打电话,房*告诉我北京的钱还没有拨下来,再等等。过完麦季房*让我去单县考察,我就和房*、房1X一起去找到孟2X、孟1X,孟1X给我们6000元现金,我向房*要500元。之后我没有再问这事。我知道申*服装厂工地至今没开工。

2、同案犯房*供述。2011年4月申利*公司有项一千多万元的工程对外招标,我通过曹*联系单县一家建筑商前来洽谈工程事项。单县建筑商承揽工程,要看图纸,我让他们交1000元报名费、1000元资料费、3000元图纸押金。隔几天,单县建筑商将工程预算报价做好送来,我让他们交给公司50000元投标保证金。过一二天孟1X*等几个人来到工地签合同,我向孟1X*要30000元活动经费,他不同意,合同没签成。隔一天我给孟1X*打电话说:“你已经中标,你不给肖*(肖*)花点,到时候签不成合同,就干不成工程”。隔两天孟1X*给肖*送二三万元钱,当天肖*就和孟1X*签订了工程合同。隔十几天我给孟1X*打电话让他交钱二三十万元办进驻手续,他只愿意交30000元,结果没办成。过一个星期我让曹*给孟2X*打电话说我现在有二标段的工程,问他干吗?后来孟1X*又给我5000元,我给他二标段的图纸并写了收条,签的名字是“方海波”。这一趟和孟1X*一起的人还给我3000元的标的,曹*向孟1X*索要了10000元的好处费。我们都是以申利*公司非常大的建筑工程需要对外招标为由,招来建筑队后骗取钱财。肖*是总负责人,曹*和姓郭的负责拉客户充当中介人,我负责洽谈、看图纸、签订合同。我经手接孟1X*工程队五次钱,共69000元。

3、被害人孟1X陈述。2011年4月孟2X*给我打电话说曹*在夏*县联系一项钢结构和土建工程,我就让合伙人单1X去夏*查看是否可靠。单1X从夏*回来后告诉我图纸已拿来,咱们做一下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做好后我和单1X、齐*、孟2X*来到夏*县高速路北边一家“申利*公司”工地,接待我们的是房*(房*)、曹*、徐*。房*说:“你们先交50000元投标保证金,把以前拿图纸欠的3000元也交了”。我就把53000元交给房*,他领我到财务室开了收据。隔一星期房*给我打电话让过来签合同。我和单1X、孟2X*见到房*,他让交30000元作为内部人员的活动经费,我要求从以后的工程款里扣,房*不同意。隔一天房*给我打电话说:“这个工程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你得给肖*送20000元,我们理事会的人也得花点。如果不花这些钱,这项工程你接不了”。隔一二天我和孟2X*、单1X给肖*20000元,给房*10000元,当时肖*就给我们签了合同,饭后曹*向我要2000元。过十几天房*让我交2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协商我让单1X去夏*交给房*50000元备案保证金。隔一星***给孟2X*打电话说:“夏*有限公司二标段工程,你们想做吗?房*可以帮忙搞到手。”我信以为真,就和孟2X*、单1X来到夏*交给房*5000元。过二三天房*让我来拿二标段的图纸,拿图纸时给了房*5000元图纸押金、3000元标的。过一个星期房*给孟2X*打电话说:“你们再给我10000元,保证让你们干二标段的活。”我就和孟2X*、单1X、老*过去,给房*10000元的好处费。后来我们一直打电话咨询房*、肖*等几个人,问工程什么时候开工,他们一直推脱。我们感觉被骗,就报警了。我们是通过曹*给夏*申利公司联系上的,曹*说:“我在夏*县申利实业公司联系一个工程,工程量非常大,我给这个工程的房*关系很不错,他是负责发包工程的。”房*自称方海波,后来得知他的真实姓名叫房*。我们一共被骗去144000元。

4、被害人孟2X、单1X证明的内容与孟1X的证言基本一致。

5、夏邑*有限公司总经理代1X证明本公司的公章一直由其保管,肖*、房*不是我公司的职工,申*司在夏邑县就我们一家。2011年4月9日申*司下发给单县*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我不知道这件事。

6、商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印章鉴定书,单县*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收据上盖印的“河南*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印文与提供的样本“河南*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7、书证。(1)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河南*限公司没有登记注册。(2)收条,2011年5月4日房*收到图纸押金5000元,落款为“方海波”。(3)收据,河南*公司收到单县*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5000元。(4)河南*限公司中标通知书,单县*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报价符合中标要求。(5)收到条。2012年2月10日孟2X、孟1X、齐*收到肖伟退赃款55000元,房*退赃款20000元。2012年5月20日单1X、孟1X、孟2X收到房*、肖伟退赃款80000元。(6)单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书,孟2X、孟2X为同一个人。

三、2011年5月―7月,被告人曹*全伙同房1X、冯*(均在逃)以夏邑*有限公司发包钢结构建筑工程名义,骗取孟1X、孟2X图纸押金,投标保证金、工程备案费等16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曹*供述。孟2X没有和申*公司签合同之前,在申利*室孟2X又问还有没有其他活,房1X*介绍给孟1X*、孟2X一个工程,就是冯*的金太阳厂的工程,我和房1X*同孟2X一起到这个厂看看。之后我和孟2X又去金太阳厂两趟,见到的人是冯*。他们都是骗子,没有这个工程。

2、被害人孟1X*陈述。2011年5月下旬,孟2X*听曹*说在夏*县可以再给我们找个工程,是夏*县*限公司发包的二期钢结构扩建工程。曹*与孟2X*联系后,我和孟2X*、孟*就到夏*县南区大桥上见到曹*和房1X*,房1X*就把金*阳二期扩建工程的图纸和预算标的给我们,并问我们要7000元,我就把7000元现金(3000元图纸押金、4000元标的)给了房1X*,房1X*让我们回去赶紧作预算。6月6日我和孟2X*、孟*拿着投标文件找到曹*和房1X*,他俩带着我们到夏*县*限公司见到冯*,冯*让我们到公司财务交款,孟*就交了6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交钱后房1X*领着我们到公司厂房看看,厂房里没有一台机器,房1X*说:“旧的去维修了,下一步就换新机器。中标后我给你们打电话”。过四五天房1X*和曹*给孟2X*打电话说你们中标了。我和孟2X*、孟*就到夏*见到曹*和房1X*,房1X*说你们还得拿30000元和申*装厂花的一样。我们五人就到金*阳公司找到冯*,我让孟*把30000元现金交给了冯*。又过四五天曹*和房1X*给孟2X*打电话说备案需交30000元。第二天我和孟2X*、孟*找到曹*和房1X*,我们五人一起到金*阳公司,孟*把30000元现金交给了冯*。过两天房1X*又给孟2X*打电话说还得要20000元备案费。孟2X*和孟*到夏*把20000元钱交给了房1X*,让他转给冯*。过一星期房1X*又给孟2X*打电话,让我们交10000元开工保证金。6月24日我和孟2X*、孟*到夏*将10000元现金交给冯*,公司给我们开了进厂通知单。除去给冯*的以上款项,我们还给冯*、房1X*、曹*买烟、酒等物品花费10000元。到2011年7月20日开工日期,我们到金*阳公司要求开工,公司不让开工并说:“夏*县两栋大楼有问题,省领导要来检查,现在全县都不准开工”等理由,就是不让我们开工。之后我们多次要求开工,金*阳公司都以各种理由不让开工。我们开始对金**限公司有没有二期钢架结构工程产生怀疑。而后我们到夏*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询问,得知这个公司就没有二期钢架结构工程备案。夏*县南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讲,你们干金*阳公司的活要慎重。此时我们感到被骗了。孟*给金*阳泵业公司15万元,我给7000元,买物品花10000元。他们都是以图纸押金、投标保证金、工程备案费、开工通知书以及买烟、酒为由要钱。这些钱是我和孟2X*的。

3、被害人孟2X的陈述、孟3X的证言内容与孟1X陈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发包建筑工程合同名义,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共同犯罪。曹*全参与利用合同诈骗三次,骗取钱物359000元,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为据,事实清楚。因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参与第二次行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曹*全在共同犯罪中联系、介绍被害人,为自己和他人索要钱财,起积极主动作用,不是从犯。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曹*全多次参与行骗,在认定犯罪数额时,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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