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唐**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荷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2年6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唐*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唐*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