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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叶**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2)永冷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永中法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8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安监狱于2015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安监狱指派赵*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安监狱提出,罪犯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安监狱提出罪犯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6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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