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杨**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09年3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安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安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赵*出庭履行职务,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罪犯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35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安监狱提出罪犯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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