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资兴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资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263.213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郴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2012年7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安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湖*安监狱指派赵*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安监狱提出,罪犯张*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安监狱提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湖*安监狱提请对罪犯张*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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