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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夏*兴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3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郴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12年3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夏*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夏*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夏*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夏*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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