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罗*捡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祁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捡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2012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捡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确罗长捡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捡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8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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