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辩护人李*、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7月1日,被告人陈*使用伪造的“世银联*有限公司”印章,虚构怀化电子工业园土方工程项目,在怀化市鹤城区琼天广场15楼以发包方的名义与被害人彭某甲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彭工程信誉金60万元。

2、2013年7月7日,被告人陈*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在怀化市鹤城区从被害人彭*乙处骗取工程信誉金40万元。

3、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陈*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在怀化市鹤城区从被害人彭*甲妻子唐*乙处骗取工程信誉金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的近亲属已将该笔赃款退赔给被害人。

4、2014年3月8日,被告人陈*使用伪造的“湖南乾*有限公司”印章,虚构该公司在怀化市舞水路电业局旁一处工地土石方工程项目,以发包方的名义与被害人尹*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在怀化市鹤城区骗取尹工程信誉金5万元。

该院以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合同诈骗的事实供认属实。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骗取被害人彭*、唐*的工程信誉金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骗取被害人彭*甲、尹*的工程信誉金提出异议。辩护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诈骗被害人彭*甲工程信誉金6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次诈骗的赃款为“陈*”和丁*持有,有共同犯罪的嫌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诈骗被害人尹*的工程信誉金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陈*已退赔被害人唐*经济损失,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合同诈骗的事实成立,主要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证明其于2013年7月l日在怀化市鹤城区*集团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与该公司的法人陈*签订了工地土石方工程合同,承包400万方土石方工程,保证金费用60万元人民币,第二天其妻子唐*乙也在同一个地点签订了一份一样的合同,承包200万方土石方工程,保证金费用50万元人民币,2013年7月7日唐*乙又在同一地点带颜从开与陈*也签订了一份土石方承包合同,承包200万方土石方工程,保证金费用40万元。合同中的工地地点在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新家庄村附近,后来发现该工地不存在,陈*是骗人的,一共被骗走了150万元。中介人叫丁*,丁*是通过一名肖姓男子和彭姓男子找到其之后介绍陈*工地的土石方工程的,其和唐*乙给了中介费7万元,颜从开的中介费用5万元,三次付保证金都是签订合同后当天就在鹤洲路的建设银行内转账到陈*的银行账号。

彭*还陈述称其通过朋友谢向南介绍认识了一名叫“陈*”的男子,后通过“陈*”介绍认识了陈*,陈*说他有个老乡是深圳*资公司的老总,投资了5千万与怀化市政府共同开发一个叫怀化电子工业园的项目,项目地址在盈口乡新家庄一带,目前世银*公司委托他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准备在2013年8月份开工,并称手上有土石方工程,其先付一些预用金,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其问“陈*”该项目是否真实,“陈*”说是真的,说他也打了50万元人民币给陈*,要其妻子和他一起搞,“陈*”还收了7万元介绍费,其生意合伙人彭某乙也问过他的几个老乡,都说“陈*”这个人比较可信,所以就和陈*签了合同,7月10多号就带施工队去该项目查看现场,找到盈口乡新家庄村村长,后才得知没有任何部门和个人在那里搞开发,发现被骗后就到陈*办公室找到陈*,陈*还是说一定有这个项目,报警后,广场派出所的同志出警后认为是经济纠纷,陈*本人做了承诺,还找了周*担保,所以当时没有再追究。

被害人唐*乙陈述,其陈述的内容与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基本一致。其还陈述2013年7月14日下午,其等人到盈口乡新家庄村考察后发现,根本没有合同中所说的工地。后来就要求陈*退钱,陈*不肯退,一直还说有这个工程。到了8月19日,陈*给其打了一张退还50万元的承诺书,后来相继又打过几次同样的承诺书,但一直都没有退。当时陈*收到转账后给唐*乙开的50万元收据是以其女儿彭*的名义开的。陈*被抓后,陈*的妻子向其退还了50万元现金。

被害人彭*的陈述,证明2013年7月份听丁*说在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新家庄村有个土石方工程,问其是否感兴趣,后带其到步步高15楼见到陈*,陈*自称是世银联*有限公司怀化地区的主要负责人,现世*司已经和怀化市政府达成合作意向,由世*司出资,在怀化开发建设“怀化电子工业园”,准备在2013年8月份开工,工业园建设前期所有土石方工程由他发包,介绍完后要求先交40万元保证金,发包200万方工程,谈好之后,陈*把拟定好的合同给其看了,签订合同后就分两次往陈*的账户上打了两次钱,第一次是2013年7月7日在农业银行给陈*打了10元,第二次也是在当天打了30万元到陈*建设银行的账号,另外打了5万元给丁*作为好处费,也是当天打到账号上的,打了钱后到工地现场问当地的老百姓,才知道土地还没有征收,因合同上约定的开工时间还没有到就没有报案,后来工地还是没有如期开工,发现被骗后找陈*没有追回钱,与陈*签订合同时其用的是湖南跃*限公司,陈*用的是世银联*有限**电子工业园。

被害人尹*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6日听朋友“美国佬”(即**)说在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电业局旁边有个工地,3月8日“美国佬”打电话说把工地老板约了出来,叫其到城北一个小茶楼里谈一下,后在茶楼看到“美国佬”和一名中年男子。“美国佬”介绍说是工地老板,之后该男子拿出一份协议,其看过后进行了协商修改,该男子说要交5万元的押金,准备签协议的时候,该男子打电话叫了一名中年男子过来,后面来的男子叫陈*,其和陈*签了合同,陈*叫了公司的出纳带公章过来收钱,签完合同后就和对方的出纳到银行,其取了5万元现金给出纳,出纳给其写了一张收条,收条上面盖有他们公司的公章,陈*是用“湖南乾*有限公司”的名字签的合同,收条上盖的是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2)证人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陈*打电话叫其到琼天大厦15楼的办公室,说他在舞水路电业局门口的凤凰城工地交给其做,需要预交3万元的押金,其看了一下土石方合同,之后把合同交给丁*甲看了,之后就约陈*在城北一个茶楼见面签合同,见面时丁*甲喊了他一起的朋友去,并介绍了一下其中一个叫尹*,签合同的时候陈*说要交5万元押金,丁*甲当时就答应了。今年4月初的样子,丁*甲问工地什么时候开工,并说合同上注明是4月8日开工,但一直打陈*的电话打不通,他们公司的人说陈*到外地出差去了,直到4月12日才知道陈*被公安机关抓了,签合同时5万元押金是陈*收的,其把工程介绍给丁*甲是为了赚信息费,陈*没有给其好处。

证人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7日下午,其亲家唐*甲打电话说他在舞水路电业局门口有个土石方工程可以承包,还说这个工程是真实的,其打电话给朋友丁*乙,丁*乙要了工程的地址后和几个朋友去看了工地,看完后打电话说他同意承包,2014年3月8日上午8时许,唐*甲打电话说到鹤洲路一家餐厅去签合同,大约到10时许到那家餐厅,陈*来了以后和丁*乙、唐*甲交谈工程的事情,丁*乙他们说合同有些不足的地方,于是陈*就要唐*甲把合同到外面的打印店重新修改了一下,修改完后丁*乙他们就和陈*签署了合同,4月8日丁*乙打电话说陈*电话打不通了,其问唐*甲,唐*甲说他也打不通陈*电话,到4月12日才知道陈*被抓了。

证人丁*乙(绰号“美国佬”)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份接到丁*的电话说在鹤城区电业局旁边有个工地的土石方,问其感不感兴趣,说这个工地是通过他亲家介绍的,还说这个工地的老板陈*跟他亲家关系特别好,过了几天后丁*打电话叫其去看工地,后到电业局旁边的工地看到丁*和他亲家,他们说老板在市委那边有办公室,过了几天丁*打电话说去见工地老板,在河西一个私人的房子里,丁*的亲家介绍了陈*,当时谈的时候,丁*的亲家说签合同要五万元押金,还说不做的话就给别人做,其离开后给尹*打电话,问尹*愿不愿意搞这个工程,尹*要其带去工地看一下,大概3月6日看了工地,3月7日晚上姓丁的打电话说第二天去签合同,3月8日早上姓丁的说老板约出来了,在城*银行对面的一个小茶楼里,其带尹*和尹的几个朋友到茶楼里,姓丁的亲家把合同给尹*看了,尹*看了合同后把里面的一些内容修改了下,修改好后姓丁的亲家拿到旁边的打字店去打印,改完后姓丁的亲家要尹*交5万元的押金,尹*不怎么愿意签,姓丁的亲家说石门那边有个老板想搞,要和他签合同,讲了之后尹*就答应了,姓丁的亲家打电话把陈*叫了过来,尹*说工地里有桩子要清理,要加5万元钱,姓丁的亲家把陈*叫到外面,几分钟后回来陈*答应了,谈好后陈*就和尹*签了合同。

(3)被告人陈*的供述,证明其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市场路口一个叫“原子印章厂”的小店面雕刻了一枚“世银联*有限公司”的公章,并利用此印章伪造“世银联*有限公司”全权委托其代理公司在怀化电子工业园的融资、筹建、工程建设等相关事宜,并拟定了一份盖有“世银联*有限公司”印章的相关合同。其公司在怀化总共有8人,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有详细的项目,公司的办公地点设在怀化市鹤城区琼天大厦15楼1502号房,由于前段时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一个姓丁朋友称有几个朋友对这个电子工业园的土石方工程有兴趣,可以利用他的朋友融入一些资金,其为了自己公司的资金周转,想假借怀化电子工业园工程的名义筹钱,等别人发现之后,再用周转过来的资金退还给融资的人,就答复让姓丁的操作一下。2013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姓丁的朋友就带着彭*来到办公室签合同,其就以甲方“世银联*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怀化市电子工业园200万方的土石工程以23元一方的价格承包给彭*,并要求彭*在工程启动之前先缴纳60万元的保证金,后来姓丁的又带了一个姓彭的人(彭*的朋友)来签合同,合同内容与彭*签的内容差不多,这次缴纳的保证金是40万元,过了没几天,一个叫“陈*”的又带着彭*来办公室签合同,这次又签了一份承包200万方的土石方工程,他又缴纳了50万元保证金,签合同的当天,陈*就向其借了42万元,其是以个人名义借的,其一共收到150万元的保证金,都是签订方通过转账转到其私人账户上的,有100万元都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对于怀化市电子工业园的开发权方面,没有做任何实质性的努力。合同约定八月可以动工,结果八月没有动工,其就给签订方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十二月之前将本钱还给他们,但由于没有钱,最后就没有还了。

被告人陈*还供述其是在网上看到一个怀化电子工业园的工程项目,其知道是拿不下来这个工程,因其自己的资金周转不过来了,于是就想以此为名去进行融资,骗取他人资金,然后在别人发现后再用周转过来的资金退还给融资该项目的人。一共收到了150万元左右的融资款。

被告人陈*供述其向唐*透露过,其公司准备购买凤凰城工地,他当时也听到其打电话,并且看到过意向协议书,他就讲他找人来搞一些土石方工程,其当时并不答应,因为其也知道根本不存在的工程,到时会露出马脚,但唐*说是介绍他亲家来搞,不会有什么事,就算知道了到时候再退钱,其才答应他,之后就由唐*联系人,就到他说的地点(城北一家茶餐厅),与唐*等人见了面,当时有唐*,他亲家,还有尹*,合同是唐*起草的,其就是签了个名字,签好合同后,那名叫尹*的男子给了其5万元人民币现金。其中有37000元被唐*拿了,唐*还了其17000元的账,剩下的13000元被其拿来用了。其是以“湖南乾*有限公司”负责人与他们签订合同的,这个公司没有去工商部门注册,还在申拟阶段,合同内容就是鹤城区舞水路电业局旁边(又叫凤凰城工地)那块工地的土石方工程,其和这块工地的负责人黄*曾经有过书面的意向协议,就是由其出资5000万元将他的整个工程买断,但因为其他原因,其和黄*还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

(4)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抓获被告人陈*的事实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的身份情况。

(5)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其单位办公系统查询,没有“怀化市电子工业园土石方工程”项目落户该乡辖区,新家庄村也未开展相关征地拆迁工作。

怀化*革委员会出具的协查说明,证明经查怀化市电子工业园项目未在该委员会办理立项项目。

(6)怀化市*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经该局工商综合业务系统电脑数据检索,未查询到“怀化电子工业园”、“怀化*资公司”、“湖南乾*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资料。

(7)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四份,证明被告人陈*以“世银联*有限公司”、“湖南乾*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被害人彭*、彭*、唐*、尹*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

(8)收据及银行凭证复印件,证明收款单位为世银联融*限公司,签名为陈*,内容为收到彭*(即被害人唐*的女儿)工程信誉金50万元,由6227003028940080063的银行账号转账至户名陈*6217003020101270618的银行账户情况。

收条,证明被害人彭*、彭*分别付款给丁*人民币7万元、5万元的情况。

收据,证明收款单位为世银联融*限公司,签名为陈*,内容为收到江西万通*甲土石方合同预约金60万元情况;收款单位为世银联融*限公司,签名为陈*,内容为收到彭*乙40万元的情况;收款单位为湖南乾*有限公司,签名为陈*,内容为收到尹*土石方合同信誉金5万元的情况。

银行卡取款、转账凭证,证明2013年7月7日,户名为彭*的中*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进入户名丁建云的银行账户,转给陈*10万元人民币;2013年7月7日,户名为赵*的中*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转入户名陈*的银行账户。

(9)承诺书,证明被告人陈*书写承诺内容为2013年9月26日其本人到场处理彭某甲等人和世银联电子工业园所签土石方合同150万元信誉金退还事宜,杨*作为陈*担保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虚构工程项目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诈骗被害人彭*甲工程信誉金6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以虚假的单位、虚构土石方工程项目,与被害人彭*甲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有被害人彭*甲的陈述,被告人陈*的供述,亦有《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及被告人陈*以“世银联*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的收到江西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彭*甲土石方合同预约金60万元的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彼此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现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诈骗被害人尹*的工程信誉金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本案现有证据除被害人尹*陈述被被告人陈*骗取5万元工程信誉金的事实外,证人唐*、丁*甲、丁*乙亦能证明被害人尹*被骗的事实,且被告人陈*供述其以虚假的单位及虚构的土石方工程项目,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尹*财物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案发后,被告人陈*已退赔被害人唐*乙经济损失,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