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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州*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胡*退赔30855元给被害人*有限公司,退赔60460元给被害人文*,退赔2470元给被害人赵*,退赔9555元给被害人颜*,退赔4860元给被害人何*,退赔15140元给被害人章*,退赔3900元给被害人马*,退赔4080元给被害人吴*,退赔4190元给被害人胡*。原审被告人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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