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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冻结在案的涉案付某某(萧某某)资金,依法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涉案赃款,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不服,以原判认定其诈骗他人财物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孙*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孙*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广东省*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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