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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本案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富迪*公司人民币4800000元、发还被害人冯*人民币523168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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