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合同诈骗罪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怀鹤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两千元,余款因家庭贫困无力缴纳)。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狱提出,罪犯胡*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2012年度评为劳动积极分子。截至2014年12月底,累计考核分121.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