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州*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合同诈骗罪一案,广州*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杨*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17万元给被害人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