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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州*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合同诈骗罪一案,广州*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杨*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17万元给被害人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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