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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职务侵占、合同诈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哖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职务侵占罪

2011年6月,被告人陈*在汕头市*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被公司派驻北京担任华*域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取汕头市*有限公司客户北京德肯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理杨*的货款及打样费共56375元,后没有按照规定上缴公司而用于个人花用。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没有归还侵占的资金。

二、合同诈骗罪

2010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陈*与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口头达成销售地毯协议,并收取定金81735元,后被告人陈*没有履行销售地毯协议,谎称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并伪造一份“金*分局的民事受理书证明”传真给董*的客户北京山水*发有限公司,骗取定金81735元用于个人花用。

三、诈骗罪

2011年3月8日,被告人陈*谎称XXXX北京分公司因拓展业务急需资金,向山东淄*限公司经理沈*借款80000元,并在借条标注“XXXX北京分公司”,后被告人陈*将赃款用于个人花用。

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的户籍材料,汕头市*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相关合同、凭证,通话记录等,证人杨*的证言,被害人林*、董*、沈*的陈述,被告人陈*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利用担任汕头市*有限公司派驻华北区域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不履行合同并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骗取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汕头市*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04年9月1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地毯制造、加工,针纺织品、地毯及原辅料的销售。

2005年2月24日,被告人陈*应聘到汕头市*有限公司营销部工作。2007年7月1日起,被公司聘用为华北区域经理,派驻北京辖管北京、河北、天津、内蒙古自治区的地毯营销客服工作。

2010年11月和12月,北京*有限公司向汕头市*有限公司定购地毯,并支付定金81735元给被告人陈*。被告人陈*收取定金后,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于2011年4月向北京*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谎称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并伪造了一份“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民事受理书证明”传真给董*的客户北京山水*发有限公司,骗得定金81735元用于其个人花用。

2011年3月8日,被告人陈*虚构汕头市X*北京分公司因拓展业务急需资金的事实,向山东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沈*借款80000元,并在借条标注“XXXX北京分公司”。被告人陈*将该借款用于个人花用。

2011年6月,被告人陈*先后三次收取公司客户北京德*有限公司的货款及打样费共56375元。被告人陈*将该款用于个人花用。

2011年6月下旬,被告人陈*离开公司后逃匿。2012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登记网上追逃。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被汕头*安分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伪造的“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民事受理书证明”一份,有被害单位汕头市*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聘用协议、客户对账单和情况说明,北京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和购销合同,北京*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淄博*限公司的说明材料,证人杨*、林*、董*、沈*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的户籍证明材料,收条、欠条、借条等相关凭证以及被告人陈*的供述和对相关凭证的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职务侵占、合同诈骗、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货物被丢失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定金8173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公司急需资金的事实,骗取借款80000元后逃匿,属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利用其担任公司派出机构负责人之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公司货款56375元占为己有,属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同时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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