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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二人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梁*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审理为由,要求撤回对梁*乙的指控,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77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梁*甲伙同犯罪嫌疑人梁*、吴*(二人均在逃)以名为梁*甲的假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向*贷公司借款,骗走该公司现金人民币4万元,梁*甲从中分得人民币9200元。

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梁*又伙同犯罪嫌疑人梁*、吴*以名为黄某某的假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向*贷公司借款,骗走该公司现金人民币5万元,梁*从中分得人民币2.3万元。

2014年4月6日,被告人梁*甲伙同犯罪嫌疑人李*(在逃)以名为李*的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向*贷公司借款,骗走该公司现金人民币5万元,梁*甲从中分得人民币3万元。

综上,被告人梁*甲伙同他人共骗取借贷公司人民币14万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10月6日19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梁*甲传唤到新*出所,作笔录后将其释放,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2014年11月1日19时许,新*出所民警打电话给梁*甲,要求其前来反映情况,当日21时许,梁*甲自行前去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梁*甲及同案人梁*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何*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莲洲国土资源管理所出具的证明,珠海市*斗门分中心出具的证明,房地产权登记表,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借款借据及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复印证(为诈骗所用的假证件),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结伙利用以虚假的证件办理抵押的方式骗取借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甲第一次被传唤、释放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接到民警的电话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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