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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阳城法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9月6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已缴纳罚金30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六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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