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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犯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阳城法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十一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已缴纳罚金3000元,未履行罚金37000元,被交付执行后能依法申报财产状况,证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罪犯财产申报表、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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