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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2月22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于2013年4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7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获得嘉奖25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2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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