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蒋斌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全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诈骗、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8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对罪犯蒋*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2年12月起至2014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4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u0026lt;;u0026lt;;中华*国刑法u0026gt;;u0026gt;;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不变(刑期至2027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