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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4)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容家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容家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容*从陈*接手,经营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湖海路99号的广邑门业店铺,因经营不善,店铺处于亏损经营。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容*以购买安装门收取定金为名,与郑*、程*、陈*、唐*、谭*、王*、林*、包*、郭*等人签订“定门协议”后收取定金共29200元,收取定金后,没有联系厂家给郑*等人订货,而是逃离北海,并变换联系电话,将收取的货款挥霍。

2014年3月3日,被告人容*在上海市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破案后,被告人容*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定门协议,抓获经过,收条,被害人程*、郑*、陈*、唐*、谭*、王*、林*、包*陈述,证人陈*、周*、容传亮证言,被告人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容*已退出全部赃款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容*于2014年3月3日在上海被抓获归案至2014年4月9日取保候审,期间共羁押一个月零七天,在刑期中扣减。根据被告人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容家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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