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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谷*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谷*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及其辩护人金*、被告人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日至9月10日期间,被告人闫*、谷*在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东路11号二楼,以虚假证件、文件租用该楼层并开设名为“威海人生合浦店”的保健品店,以免费领用为幌子,与群众签订《免费领用协议书》引诱群众先购买商品,承诺次日退还全部款项,期间商品金额逐步增加。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闫*骗得陈*、罗*、王*甲心等56名被害人101400元人民币后,逃匿至2014年9月30日被抓获归案。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一开始并不想骗钱,但后来确实骗取了被害人101400元。得知谷*被抓获后其是自己到案的,属于自动投案。被告人闫*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闫*虽然犯罪,但其积极退回了被害人被诈骗的款项,有悔改表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闫*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谷*辨称其没有与被告人闫*商量,也没有参与合同诈骗,其没有犯合同诈骗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至9月10日期间,被告人闫*、谷*在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东路11号二楼,以虚假证件、文件租用该楼层并开设名为“威海人生合浦店”的保健品店,以免费领用为幌子,与群众签订《免费领用协议书》引诱群众先购买商品,承诺次日退还全部款项,期间商品金额逐步增加。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闫*骗得陈*、罗*、王*甲心等56名被害人101400元人民币后,逃匿至2014年9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闫*已退出赃款1014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1日扣押了闫*持有的宣传单、免费领用协议书、免费领用卡、威海人生礼品卡、“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百合康牌参茸软胶囊9盒、蝎毒追风帖722张、祈祷卡52张、眼青春护眼保健帖27张等物品。

2、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闫*指认作案现场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东路11号二楼和现场遗留的百合康牌参茸软胶囊的情况。

3、合浦县公安局还珠派出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威海百*有限公司的查询情况、威海百*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闫*、谷*使用威海百*有限公司的百合参茸软胶囊进行合同诈骗。

4、被告人闫*租赁合浦县还珠东路11号二楼及宝丽金大酒店场地的合同、收据及提交给出租方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闫*租用合浦县还珠东路11号二楼及宝丽金大酒店场地实施合同诈骗。

5、合浦县公安局还珠派出所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闫*主张有一男一女到其经营的威海人生合浦店捣乱后,其才与谷*突然离开合浦,但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无法找到该一男一女。

6、合浦县公安局还珠派出所于2015年2月26日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该《办案说明》的第三点证实“中国健龙”公司并不存在。

7、证人包*、廖*、刘*的证言:证实闫*利用“熊英”的假名与顾客签订口头合同并承诺次日退款等。

8、证人蔡*的证言:证实两被告人租用还珠宾馆的事实。

9、被害人陈*、颜*的陈述:2014年9月2日至10日间,在还珠东路11号泰*冼衣店二楼,一个自称“熊*”女子在讲知识和介绍产品,并承诺购买后第二天返还前一天购买产品的钱,还有一个自称熊*未婚夫的40多岁的男子负责收钱和返还购买产品钱。9月10日在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宾馆宝丽金二楼开开业庆祝会,并出售每盒2800元的百合康牌参茸软胶囊。9月11日,顾客到还珠东路11号泰*洗衣店时,却发现门没有开,很多人都在那里等,没有看到卖产品的那几个人,其两人每人被骗了2800元。

10、被害人韩*、龙*、罗*、叶*、杜*、洪*、冯*、林*、潘*、陈*、张*、林*、王*甲心、莫*甲、莫*乙、蒋*、邓*、费*、邓*、吴*、张*、岑*、黄*、潘*、庞*、李*甲、包*、陈*、刘*、刘*乙、郭*、苏*、肖*、罗*、李*乙、陈*、吴*、黄*、庞*、王*乙、陈*、张*、庞*、唐*、姚*、徐*、陈*、欧*、韦*、李*丙、徐*、陈*、蔡*、廖*等54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购买百合康牌参茸软胶囊的收据及所购买的高能国际免费领用卡:证实2014年9月2日至9月10日期间,一个自称“熊*”的女子在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东路11号二楼“威海人生合浦店”和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宾馆宝丽金二楼,以每天购买产品,体验后如实反映产品情况,第二天可全额返还购物款,并且每天都有小礼品送给到店顾客,每天的商品价格不断升高的手段,引诱顾客花钱购买产品免费领用卡和商品。在场有一名自称“熊*”的未婚夫的男子负责收钱、维持秩序、安排座位、返还购买产品钱和送礼物,还有几个工作人员打扫卫生。2014年9月10日,“威海人生合浦店”在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宾馆宝丽金二楼举行开业典礼,典礼上“熊*”说出200元买一张“高能国际免费领用卡”,再花2600元买一盒百合康牌参茸软胶囊,第二天就可以凭开出的收据领回2800元。2014年9月11日,购买了相关产品免费领用卡和商品的顾客到店里退款时,发现“熊*”及收钱的男子已携款逃跑,在店里打扫卫生的工作人员和房屋出租人也不知道该两人的下落。被害人韩*、龙*、罗*、叶*、杜*、洪*、冯*、林*、潘*、陈*、张*、林*等12人每人被骗2800元。被害人王*甲心、莫*甲、莫*乙、蒋*、邓*、费*、邓*、吴*、张*、岑*、黄*、潘*、庞*、李*甲、包*、陈*、刘*等17人每人被骗200元。被害人刘*乙、郭*、苏*、肖*、罗*、李*乙、陈*、吴*、黄*、庞*、王*乙等11人每人被骗400元。被害人陈*、张*、庞*每人被骗5600元。被害人唐*、姚*每人被骗600元。被害人徐*、陈*、欧*每人被骗3000元。被害人韦*、李*丙每人被骗6000元。被害人徐*被骗5800元、陈*被骗4000元、蔡*被骗2300元、廖*被骗3300元。

11、辨认笔录:受雇于威海人生合浦店的工人包*、刘*、廖*(廖*同是本案被害人)辨认出自称“熊*”在威海人生合浦店实施诈骗的是被告人闫*,伙同被告人闫*实施合同诈骗的中年男子是被告人谷*。被害人颜*、罗*、韩*、龙*、韦*、陈*、陈*甲辨认出自称“熊*”在威海人生合浦店实施诈骗的是被告人闫*,伙同被告人闫*实施合同诈骗的中年男子是被告人谷*。证人蔡*甲辨认出自称“熊*”的到其经营的合浦县还珠宾馆租用宝丽金二楼大厅办保健品宣传活动的是被告人闫*,与“熊*”一起洽谈租用宝丽金二楼大厅办保健品宣传活动的中年男子是被告人谷*。

12、被告人闫*的供述:2014年8月底,其与其男朋友谷*来到合浦,在吉林老家时其就和其男朋友谷*说过要开一间销售保健品的店铺,到合浦县其在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东路11号找到一间合适的店面,并用假身份“熊*”租下了该店面二楼,做了一张“威海人生合浦店”的牌匾挂在该店二楼窗户外,开设了“威海人生合浦店”,并制作了几百份广告宣传单散发,广告单上的内容是9月2日8点钟准时持该广告宣传单到店里可免费领取鸡蛋一斤,连续得到千元大礼。2014年9月2日左右试业,其招聘了姓廖、姓包、姓刘的三个本地中年妇女为店里的工人,9月2日至10日的试业其间,每天都有不少的老年人来光顾。其自称“熊*”,并且大力宣传所推销的保健品。谷*负责顾客进店时发放手写的座位卡并安排顾客座位、维持店内秩序、搬运商品。其承诺其推销的保健品都是免费赠送的,顾客需先花200元钱购买一张“高能百年科普进社区工程免费领用卡”(此卡相当于顾客购买产品的定金),购买需要的各种保健品,其都开了收款收据给顾客,在购买了其产品后,其再以中国健*生药业的名义和顾客签订了一份《免费领用协议书》,主要内容是顾客免费领用公司的产品,按照公司规定的服用(使用)方法,如实反映产品服用(使用)效果,并且愿意无偿为提供产品的公司做宣传等内容。其向顾客承诺凭开出的收款收据次日以后随时来店里可以按原价领回购买产品的货款。顾客跟其签署了协议书后,其将协议书收回,不给顾客拿在手中。顾客离开店时有赠品,第一天其给顾客的赠品是每人一斤鸡蛋,第二天以后的赠品是眼贴、风湿药膏等。其承诺当天购买产品,次日以后随时凭收据可以原价领回货款,且产品不用退还。9月10日,其在合浦县还珠宾馆宝丽金二楼举行了威海人生合浦店的开业典礼,谷*负责帮其送保健产品和赠品,在典礼上其宣讲百合康牌参茸软胶囊的功效。该产品每盒2800元。当天下午很多顾客到店里购买百合康牌参茸软胶囊,其收了钱后都给顾客开具了收据,并且跟每位顾客签订了《免费领用协议书》,承诺凭收款收据次日以后随时可以原价领回货款,签订《免费领用协议书》后,其没有把该协议交给顾客,而是自己留着。其记不清卖出了多少产品,也记不清收了多少钱。9月10日晚上9、10点钟,其和谷*带着卖百合康牌参茸软胶囊所得款离开合浦,在离开合浦前,其没有告知房东、工人及顾客。其与谷*于9月29日回到长春。

13、被告人谷*的供述:2014年8月底,其与其女朋友闫*来到合浦县廉州镇租了廉州镇还珠东路11号二楼做店面开设了“威海人生合浦店”,闫*在外面发了一、两天宣传资料。2014年9月开始试业,闫*介绍自己叫“熊*”,宣传保健品的好处,并承诺购买了她的保健品,次日凭收款收据可以按原价领回货款。其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安排顾客座位、发放“威海人生礼品卡”、顾客临走时其负责发放礼品。9月9日,其和闫*去还珠宾馆租下了宝丽金二楼用于第二天的开业庆典。9月10日,闫*在开业庆典上宣传参茸保健品,她要求需要的顾客先花200元购买一张《高能百年科普进社区工程免费领用卡》,持此卡在庆典活动结束后去到威海人生合浦店内再花2600元就可购得一份参茸保健品,并承诺次日凭收款收据回到店里就可以按原价领回货款2800元。在庆典活动上其卖了一些《高能百年科普进社区工程免费领用卡》,收的钱都交给闫*了。庆典结束后,其和闫*回到店里卖参茸保健品,当时闫*开了收款收据,向顾客承诺次日凭收款收据回到店里按原价领回货款。其不知道卖出了多少参茸保健品,也不知道获利多少。当天晚上9、10点钟,其和闫*就关店离开合浦。其和闫*离开合浦时,闫*把卖参茸保健品所得货款放在一个装参茸保健品的包装纸袋里带走了。离开合浦后,其肯定不会再回合浦还钱给顾客。

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东路11号二楼的情况。

15、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闫*、谷*均是于2014年9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站前广场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闫*、谷*出生时间等情况,两被告人均满十八周岁。

17、《中*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被告人闫*的父亲闫志已代闫*将赃款101400元全部退到合浦县人民法院账户。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互相印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足以认定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互相配合,均是本案的主犯,均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闫*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的家属已代其全部退出赃款,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闫*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闫*虽然接到被告人谷*的电话后到公安机关,但其并不知道到公安机关是为了处理本案的合同诈骗问题,更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愿,所以不是自首。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闫*、被告人谷*诈骗陈*等五十六名被害人款项人民币101400元(清单详见附件),全部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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