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前罪未执行刑罚一年零五个月零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不服,以其不是主犯,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不构成本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定性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凭祥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