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钟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贺刑执字第131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广西*钟山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钟山监狱报称,罪犯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西*钟山监狱呈报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